“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路上看见老人摔倒,伸手搭一把,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人情世故。可现实里,不少好心人伸出援手之后,反倒摊上一身麻烦,平白无故被索要高额赔偿,这种事隔三差五就会被推到大众眼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针对这类现象,提出过一个很受网友讨论的观点。遇到好心人扶起老人,老人一方拿不出半点实质证据,还张口就要大笔赔偿的情况,可以参照敲诈勒索相关情形处理。达不到刑事判刑标准,也应当处以高额罚款,用实实在在的惩戒,压住无根无据的恶意索赔。
很多人看完这番话,第一反应就是说得解气。现实当中不少类似纠纷,最后的处理结果往往轻描淡写。监控完整还原真相,证明施救者完全没有责任,讹人的一方最多就是口头道个歉,不用付出经济代价,也很少受到行政处罚。
施救者这边就不一样了。为了洗清自己,要四处找监控、找目击证人,来回跑派出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还要承受旁人的猜忌,精神上饱受折磨。折腾一大圈,最后换来一句轻飘飘的对不起,所有损失只能自己扛下来。
这种局面,就造成了讹诈的成本极低。一旦讹诈成功,就能拿到一笔不菲的赔款;就算事情败露,也几乎没有损失。久而久之,不少路人心里就打鼓,看见老人摔倒,想上前帮忙,又怕惹祸上身,犹豫再三,最后选择绕道走开。好人的善意,被这种无成本的无理诉求给消磨掉了。
当然也要分清边界,不是只要老人受伤索赔,就直接认定成讹诈。法律讲究证据,老人或者家属手里,要是有监控、目击者、伤情痕迹这类材料,怀疑是路人碰撞导致摔倒,正常走维权途径,这属于合理主张,和恶意敲诈完全是两码事。
真正该约束的,是拿不出任何线索,不去核实事发经过,上来就咬定施救者闯祸,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的行为。明明没有证据,却借着老人受伤这件事,给施救者施压,逼迫对方赔钱了事,这才是建议里想要约束的对象。
放到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敲诈勒索罪本身有明确的立案门槛,要满足金额、主观意图、胁迫行为多重条件,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所有无理索赔都可以直接判刑。很多现实案例,情节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没法定罪量刑,这也是李玫瑾教授提出“判不了也要高额罚款”的现实背景,用行政处罚补上刑事够不上的处置缺口。
过往也有过处理到位的判例。有案子里家属无凭无据讹诈救助者,真相大白之后,当事人被行政拘留,同时还要赔付救助者的精神损失,给同类事件做了参考。但更多普通纠纷,还是习惯大事化小,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调解了事,惩戒力度跟不上,就很难起到警示作用。
民法典里的好人条款,已经明确,善意救助他人,救助者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给好心人划好了保护线。可保护好人,不能只做到宣判施救者无责就结束。只给好人洗白,不给恶意索赔的一方相应约束,就很难彻底打消普通人心里的顾虑。
大家害怕的从来不是帮扶老人这件事,而是好心帮忙之后,平白背上莫须有的责任,维权过程还劳心伤财。高额罚款的核心,不是为了重罚老人这个群体,而是针对存心无理讹钱的行为抬高犯错成本。让想靠撒泼索赔捞好处的人明白,随便乱开口要钱,是要付出代价的。
社会风气的维护,不能只靠普通人的道德自觉。善意值得被善待,恶意也不该轻易放过。只有把两边的权责都落到实处,才会有更多人愿意放下顾虑,敢在看见别人遇险的时候,大大方方伸出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