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城管员开车执行任务时,不慎撞伤正在横穿马路的女子,产生医疗费59万元。交警队认定城管员全责。案发后,法院已经判决城管局应当赔偿59万余元,但女子的家属仅收到 9 万元,家属向媒体反映,城管局方面给出 “单位没钱” 的答复。距离事故发生已经一年四个多月,女子家属仍未收到其他赔偿。
事情要从川汇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说起。法院审理后认定,远某某的医疗费总额接近59.4万元,其中交强险已在限额内垫付1.8万元,川汇区城市管理局此前又垫付了9万元,剩余的486289.79元,由城管局和华耀城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这份判决书里还写了一句关键的话,逾期不付款,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听起来这事该有个了结了,可谁也没想到,后面的事才刚开始。
判决生效的日期一天天过去,账户里始终没有动静。远某某的儿子王某某隔三差五往单位跑,打电话,写信访材料,得到的回复翻来覆去就那几句,赔偿款正在走审批流程,财政拨款有周期,单位账户没有自有资金。
王某某心里清楚,母亲常年卧床,离不开人照顾,每天的护理费药费都是硬支出,家里能借的钱早就借遍了。这笔钱到底什么时候能到账,成了压在这家人心头的一块石头。
回头去看这起事故,责任其实认定得很清楚。2025年3月21日晚上,川汇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张某某开着单位的车,去执行秸秆禁烧宣传和巡逻任务,途经一处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没能及时避让横穿马路的远某某,两人相撞。
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写明,夜间行车张某某注意力松懈,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判定他负全部责任。
这里有个问题很多人会问,撞人的明明是张某某,怎么最后掏钱的是单位。这就要说到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某当晚是在执行公务,属于职务行为,所以个人不必直接赔钱,责任转移到了他所在的城管局身上。
王某某手里其实还有路可走。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逾期加倍付息,这意味着单位拖得越久,需要支付的利息就越高。
信访渠道可以继续走,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同时民事诉讼法里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也摆在那,一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被执行单位的账户,划拨存款用于赔偿。
基层单位说没有自有资金,大额支出要走财政审批,这确实是不少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费统一由财政管理,层层报批总要花些时间。但躺在病床上的远某某等不起,每多拖一天,家里的负担就重一分。
这起事故也提醒不少单位,公务用车光买交强险是不够的,商业险这道保障,关键时候真能派上用场。
信息来源:海报新闻《河南周口城管车辆执行任务时撞伤行人 法院宣判已俩月赔偿仍未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