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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以正视听,区分网络传言与官方事实纠正网络误传。 申通创始人套现远走海外、

正本清源以正视听,区分网络传言与官方事实纠正网络误传。
申通创始人套现远走海外、接盘侠受审,存在夸张演绎。笔者来自权威机关的调查事实是:
一、
申通创始人陈小英、陈德军兄妹,2019年向阿里巴巴转让股权,合计交易对价146.42亿元,属于合规市场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违法套现、卷款跑路;
二、
陈小英取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绿卡),长期定居海外,但保留中国国籍;
三、
阿里巴巴(阿里/菜鸟)作为股权接盘方,不存在“受审、刑事立案”的官方消息!
网传“接盘侠受审”并不是阿里,两个容易混淆的案件分开说明:
版本A(自媒体混淆):陈小英前夫奚春阳股权民事诉讼(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没有判刑受审)

版本B:各地申通加盟网点负责人经济犯罪案件(基层加盟商,并非收购申通的资本接盘方)
四、
①申通起源,1993年陈小英第一任丈夫聂腾飞创立申通的前身;
1998年聂腾飞车祸去世,陈小英与兄长陈德军接管申通。
依靠加盟制扩张,2016年申通借壳上市,成为国内首家A股上市的民营快递企业。
②. 高位转让股权
2017年陈小英辞去申通副董事长,逐步退出经营;

2019年分两笔转让股权给阿里系平台德殷德润。

第一笔阿里系平台德殷德润以 46.65亿元收购14.65%的股份;

第二笔配套购股权协议,99.82亿元收购剩余股份;
合计总对价146.42亿元,阿里成为申通第一大股东。
客观背景:2019年后快递行业开启惨烈价格战,申通持续亏损、网点管理矛盾集中爆发,大量历史加盟模式遗留隐患,在创始人离场后集中暴露。

2026年8月4日,国家邮政局对申通快递总部立案调查(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行政调查,非刑事调查)。
五、
奚春阳VS陈小英 2.8亿股权纠纷(民事案件,无刑事审判)

很多自媒体把这场民事官司渲染成“接盘者被审判”,严重失真:

① 人物关系:奚春阳原是聂腾飞司机,后续与陈小英结婚,婚姻持续时间很短,二人2013年离婚。

②诉讼起因:2026年1月,奚春阳起诉陈小英以及申通快递,主张登记在陈小英名下部分申通股票属于婚内共同财产,要求分割2028万股,市值约2.84亿元。
③ 案件进展:案件经上海市高岗人民法院审理,2026年8月3日,奚春阳主动撤诉法院准许。
主线2:申通加盟网点负责人各类刑事案件(基层加盟商,不是阿里。)

大量网点加盟商通过虚假单号刷单,骗取总部派费、上门派送补贴,涉嫌合同诈骗,多名网点老板被起诉、判刑;
部分网点违规承运涉诈广告、违禁品,网点负责人被判帮信罪。
六、
陈氏兄妹在行业周期高点完成大额股权变现,抽身离开;
而加盟模式长期积累的管理漏洞、安全隐患、持续亏损压力全部由新控股股东阿里、全国数千家申通加盟商承担。
企业后续事故频发、监管立案,形成“创始人落袋百亿离场,接盘资本承担风险”的巨大舆论反差。

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7月24日发布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陈德军、陈小英是否适用?取决于4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否设立实际控制离岸信托;
二是个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三是资产装入信托的时间节点;
四是需要区分两件事,2019年出售申通股权套现行为 ≠ 将资金装入离岸信托行为。
最重要结论区分两层问题:
一是2019年向阿里转让申通股权、套现146亿这件事。上述公告规定不追溯这笔股权转让交易本身。
二是新规规范的是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离岸信托存续收益、信托清算三类涉税行为。
股权买卖本身是2019年发生的独立交易,不会因为2026年出台离岸信托新规,重新对7年前的股权转让补征个税。
卖股票套现是一笔交易;把套现拿到手的钱再放进境外信托,是第二笔独立涉税行为,两个行为分开评判。
1,
如果陈氏兄妹将套现资金/资产设立离岸信托,则分时间适用新规定。

2023年1月1日之后把资产装入离岸信托,若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直接适用新法规。
装入资产视同财产转让,产生增值需要缴纳20%的个税;信托后续投资收益也要依法申报。
2023年1月1日之前装入离岸信托,装入资产的环节不追溯征税;
但是信托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累积产生的存续收益,需要在公告发布起90天窗口期内主动申报纳税,主动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2026年1月1日之后离岸信托产生的所有收益,统一适用新法规的常态化申报。
2,
如果陈德军、陈小英兄妹二人使用套现资金搭建了离岸信托架构,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 需要按公告要求对信托相关应税所得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存量信托历史收益存在90天主动申报窗口期;
被认定为非税收居民,也要区分资产来源,境内来源所得依然负有纳税义务。
如果从未设立离岸信托,则完全不需要执行本规定。
上述重要内容是笔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