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和女子以及朋友一起聚餐,喝了点小酒,男子带着女子回家,两人发生关系后入睡,半夜女子醒来发现男子口吐白沫,吓得马上打120,但是男子送到医院后,还是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男子家属认为女子和一起聚餐的朋友都有责任,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8万元,而法院认为,男子死亡和被告没有责任,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到朋友李某家里,张罗着要做饭,到了五点,他又一个电话打给女子王某,叫人家过来一起吃。
饭吃得很平常,三菜一汤,吃到一半,张某提议:“光吃饭没劲,整点酒。”他自己拎起白酒倒了一杯,王某和刘某则拿了啤酒。
这里得提一句,从头到尾,没人拿杯子往男子嘴边递,也没人说什么“不喝不给面子”的浑话,大家都是各喝各的。
这一喝就喝到了晚上11点,散场的时候,男子和王某打了个车,回了张某自己的住处,随后两人发生了关系,之后相拥入睡。
可凌晨四点,王某醒了,她一扭头,发现身边的男子嘴角挂着血沫,人已经不对劲了。
她吓得魂飞魄散,一边打120,一边按照急救电话的提示给男子做心肺复苏。
遗憾的是,抢救没能创造奇迹,凌晨5点,医院宣布男子心源性猝死。
人没了,天塌了,男子的家属——父母、妻子、孩子,五个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
这种心情,谁都能理解。但接下来家属的操作,让这事儿变了味。
他们认为,王某和那个朋友刘某脱不了干系,王某又跟男子发生性关系,是不是诱发了死亡?
刘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是不是得负责?于是,一纸诉状把两人告上法庭,索赔128万。
128万,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不是个小数目。
家属的逻辑大概是:人是在你这儿喝的酒,人跟你睡了一觉后没的,那你多少得拿点钱出来。
但是,法院不这么看。
法院的一审判决,看得人心里透亮,法官把事情的来落,掰开了揉碎了讲。
首先朋友刘某,他是提供了吃饭的地方,但他没劝酒,也没逼男子喝。
饭局散了,男子是自己打车走的,刘某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该尽的注意义务。
你不能说谁家来了客人,客人回家出事了,这家人就得赔钱吧?这不符合常理。
而女子王某,这是家属攻击的重点,觉得是她“害”了男子。
但法院调取了公安的笔录和急救记录,发现王某凌晨四点发现异常,第一时间打了120,还做了急救。
她不是医生,她没法预判男子的心脏会突然停跳。
而且,从两人发生关系到男子发病,中间是有一段间隔的。
家属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那场亲密行为直接导致了心脏骤停。
相反,王某在发现不对劲后的反应,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伴侣的救助义务。
最关键的一点,也是法院反复强调的:男子是个成年人,而且是个有基础病的成年人。
再说鉴定报告白纸黑字写着:男子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只有7.73mg/100mL。
这是个什么概念?咱们国家醉驾的标准是80mg/100mL,男子连醉驾标准的零头都不到,说明他根本没喝多,神志清醒得很。
更重要的是,男子知道自己心脏不好,早在2022年11月,他就因为头晕去过医院。
出事前一个月,也就是2025年7月10号到11号,他刚做完动态心电图,诊断结果写得清清楚楚:频发室性早搏、阵发性T波改变。
说明他的心脏早就亮起了红灯,而且他平时一直在吃降压药。
也就是说,自己的身体啥底子,男子心里门儿清。
酒是他自己提议喝的,风险是他自己选择的,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得为自己的选择买单。
法院最后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128万一分没赔。
这个判决,看着冷酷,实则温情。
它保护的不是王某和刘某,而是社会的公序良俗——谁过错,谁担责。
现在社会上确实有种风气,只要出事了,不管是不是别人的错,先闹一通,总觉得“死者为大”,只要人死了,对方多少得拿点“安慰费”。
这种“谁弱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逻辑,其实就是“碰瓷”的法律版。
如果这128万判下来了,那以后谁还敢跟朋友吃饭?谁还敢在他人发病时施救?大家都会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惹不起还躲不起吗?
《民法典》里那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才承担责任——不是写在纸上给人看的。
它是在告诉所有人:法律讲证据,讲因果关系,不讲眼泪,也不讲谁更惨。
男子的离世,对他自己和家庭来说,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但这场灾难的根源,在于他对自身健康的忽视,在于他对自己身体极限的误判。把这笔账算到朋友和一夜伴侣头上,不仅不公平,更是对逝者的不尊重。
这起案子给咱们所有人都提了个醒:成年人的世界,没有“甩锅”这一说。
你的身体是你自己的,你的选择是你自己的。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