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供热公司在办理新一年度暖气缴费时,强制要求业主补缴上一年度空置房基本热费及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西安市民王先生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
王先生是西安市康桥悦蓉园小区业主。2024年,他前往供热公司沟通2024年度热费缴纳事宜时,被告知须先缴纳2023年度的基础热费和违约金,否则无法办理2024年度的暖气缴费手续。经过多次投诉沟通无果后,王先生于2024年11月13日与西安热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热协议书》,并于当日缴纳了2023年度空置房基本热费828.38元、违约金100.65元,以及2024年度热费2761.26元,共计3690.29元。
王先生认为,自己虽然已收房但并未在物业办理入住,也未享受供热服务;且未与供热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强制缴费不合法不合理。他主张供热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西安热电公司辩称,其已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供用热协议》,王先生作为业主已与公司建立事实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王先生在集中供热开始前未申请停止用热,也未缴纳基本热费,公司有权收取。双方于2024年11月13日签订的《供用热协议书》中亦约定了超过缴纳期限应承担违约金的相关条款。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相关市场为被告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市居民集中供热服务市场。在该市场内,西安热电公司为唯一的集中供热服务提供者,市场份额为100%。供热管网属市政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居民用户对被告服务具有高度依赖性和锁定效应。据此,法院认定西安热电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但法院同时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关键看是否存在滥用行为。针对王先生主张的“拒绝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法院逐一进行了分析。
关于拒绝交易,法院指出,西安热电公司与王先生最终达成了交易,且支付基础热费和违约金不属于排除、限制上游或下游市场竞争的情形,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关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及《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均明确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按总热费的30%缴纳基本热费。法院认为,该收费项目并非供热企业自主创设,具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30%基本热费的计收方式在本地区具有普遍适用性,并非针对原告个人的差别待遇。供热管网的运营具有不可分性,即使空置房未实际用热,供热企业仍需承担管网维护、热源备用等保障义务,该费用属于与集中供热服务直接相关的对价。
对于违约金,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指出在未及时支付包括基本热费在内的供热费用时,供热企业有权主张相应违约金,该费用收取本身不属于“附加不合理限制”。
法院还特别指出,集中供热服务具有公用事业属性和自然垄断特征,其收费政策不仅关乎供热企业与用热户之间的合同利益,更涉及不用热户与用热户之间的公平负担问题。供热管网的固定成本不因个别用户暂停用热而减少,若允许空置户全额免缴基本热费,该部分成本将由正常用热户全额承担。现阶段地方政策设定30%的基本热费缴纳比例,是地方物价及供热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权的政策选择。
关于王先生提出的“申请用热户数未达60%”的抗辩,法院解释称,《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60%比例,系针对供热企业强制缔约的最低比例,旨在保障已入住且有实际用热需求住户的权益,并非禁止性规定。即便申请用热户数未达60%启动供热,亦不违反地方法规。
最终,法院认定西安热电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决驳回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11日,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将上诉。根据原判决书,如上诉,该案二审法院将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最终的结果可能对全国类似情况都会有借鉴和参考意义,也会给基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王先生说,对于一审判决中空置费是否应当缴纳、热力公司是否有权将空置费和取暖捆绑收取这两个问题,他仍持有不同看法。“我们团队现在正在研究上诉的思路,希望二审我们能改变这一不合理结果”。
红星新闻记者钟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