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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8月10日报道,内蒙古一男子聚餐饮酒后,与一名女子回到住处,几个小时

“冤不冤?”8月10日报道,内蒙古一男子聚餐饮酒后,与一名女子回到住处,几个小时后,男子突然出现异常,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随后把女子和另外两人告上法院,索赔128万余元。可8月4日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家属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事情发生在2025年8月19日,当天15时左右,张某来到朋友刘某家帮忙做饭。17时左右,刘某又叫王某过来吃饭。18时左右,陈某曾到刘某家拿东西,之后便离开了,并没有一直参加这场聚餐。
 
到了21时左右,张某主动提议喝点酒。随后,张某喝白酒,刘某和王某喝啤酒。一直到23时左右,张某和王某一起打车离开,两人在张某住处下车。
 
谁也没有想到,几个小时后突然出了事,凌晨4时左右,王某发现张某情况异常,嘴角出现血沫。她马上拨打120,并配合进行急救,可张某最终还是没能抢救回来,于8月20日凌晨5时左右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张某的死亡让家人很难接受,随后,他的父母、妻子和孩子把王某、刘某以及陈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并索赔128万余元。
 
家属提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张某当晚喝过酒,后来又与王某发生了关系,随后便突然死亡,在他们看来,这几件事接连发生,相关人员应该对这个结果承担责任。
 
但法院审理案件,看的是证据能不能把“发生过什么”和“死亡结果”真正连起来。
 
案件材料显示,张某此前已经存在健康方面的异常。2022年,他曾因为头晕到医院就诊。就在事发一个多月前,也就是2025年7月,他还做过动态心电图等检查,结果显示存在频发室性早搏等心律异常情况。
 
与此同时,司法鉴定显示,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7.73mg/100mL。法院结合现有证据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王某等人存在恶意劝酒,也没有证据显示张某离开聚餐地点时已经醉酒到无法照顾自己。
 
刘某虽然提供了聚餐场所,但法院认为,他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陈某,现有证据甚至无法证明他与张某共同饮酒,更没有证据证明他存在劝酒行为,因此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样缺少依据。
 
争议最大的其实还是王某。
 
家属认为,两人当晚发生的亲密行为可能与张某之后死亡有关。

但法院审查公安机关卷宗及相关证据后认为,两人的性行为结束后,与张某出现异常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行为诱发了张某的心脏问题。
 
而王某发现异常后的做法,也成为法院判断责任的重要依据。她没有置之不理,而是及时拨打120,并积极参与救助。

法院因此认定,她已经尽到了当时情况下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应当因为张某后来死亡,就反过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最容易引发误解的地方,就是“人是在一起时出事的,那旁边的人是不是就得赔?”
 
法律判断并不是这么简单。
 
共同饮酒的人确实可能产生一定的提醒、照顾和救助义务。比如明知对方已经严重醉酒仍然强行劝酒,发现对方失去意识后不管不问,或者明明已经出现危险症状却不及时送医,这些情况下如果存在过错,并且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可反过来说,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必须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行为负主要注意义务。
 
张某知道自己曾有高血压、心律异常等情况,当晚又是自己提出饮酒。现有证据还证明不了其他人存在强迫劝酒,也证明不了饮酒或者之后的亲密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因为悲剧发生在一次聚餐之后,就让其他人承担128万余元赔偿,显然缺少必要的事实基础。
 
所以,这起案件真正提醒人的,并不是以后“千万别和别人喝酒”,更不是谁跟死者最后待在一起谁就倒霉。
 
真正要记住的是两件事:自己的身体,自己最应该清楚;一起喝酒的人,如果发现同伴已经明显醉酒或者身体异常,也别觉得“睡一觉就好了”,该劝阻就劝阻,该送医就尽快送医。
 
悲剧已经发生,家属想为亲人讨一个说法可以理解,但法律最终解决的不是“谁离死者最近”,而是谁存在过错、过错和死亡之间有没有能够证明的因果关系。
 
这个边界,恰恰也是此次判决最值得关注的地方。
 
信源出处:
 
川观新闻(四川日报报业集团),2026年8月10日,《男子聚餐喝酒并与一女子发生亲密行为后猝死,家属起诉女子等3人索赔128万元,法院: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央视新闻客户端、光明网,2025年1月15日,《法治在线丨聚餐饮酒后出意外,同饮者一定要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