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在群聊认识了另一男子,随后男子邀约对方至家中进行有偿性交易还两次邀约多人实施聚众淫乱行为。张某明知自身感染 HIV,检察机关以传播性病罪、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张某对犯罪指控予以否认。
张某并非简单否认相关行为,他承认发生性关系,知晓自身感染 HIV,但抗辩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经过治疗病毒载量已经降至检测不出,同时对方本身也存在感染,因此不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这套抗辩融合医学事实,但法院审理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综合评判,并非仅依据医学风险判断罪与非罪。
这套辩解涉及医学问题,可法院面对的并不只是医学判断。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并自7月25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即使没有造成对方感染,也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认定传播性病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这项规则和普通性关系的处理不同。对于卖淫嫖娼之外的情形,是否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是否实际造成感染,会成为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法律并没有把HIV感染者正常生活、正常交往认定为犯罪,刑法规制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行为。
回到张某案。2024 年 4 月,张某在群聊认识张某乙,随后在家实施有偿性交易,事后支付 180 元。7 月,双方再次实施同类有偿性交易,张某再次支付 180 元。
十多天后,张某邀约张某乙、蔺某,实施三人聚众淫乱行为。约一个月后,张某又邀约张某乙、乔某,再次实施三人聚众淫乱行为。(本案例来源于网络传播的司法故事,裁判文书尚未公开,仅作普法叙事参考)
张某坚持认为,病毒载量检测不到,加上采取防护措施,已经说明不存在传播危险。医学上,这种说法有现实背景。
2018 年,中国疾控系统公开讨论 U 等于 U,也就是感染者坚持规范抗病毒治疗、病毒持续受到有效抑制后,性传播风险可以降到极低水平。
该结论建立在严格服药依从、持续病毒载量检测不到的前提之上,属于群体层面的科学观察,不等于个体绝对零风险,更不能直接免除当事人的刑事法律义务。
2019年,中国疾控中心介绍的一项大型研究中,数百对男男性伴侣在随访期间报告七万多次未使用安全套的性行为,通过病毒基因序列分析,没有发现新增感染来自病毒受到有效抑制的固定伴侣。
2023年,北京市公开的艾滋病防治科普资料也介绍,规范抗病毒治疗能够把病毒载量降到很低水平,传播风险会明显下降。
医学认识不断推进,但这并没有直接改变2017年司法解释对明知感染HIV而卖淫、嫖娼的刑事评价标准。
类似案件此前已有处理。(该案例为同类司法实践案例,无官方公开文书,仅用于对比参考)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传播性病案中,周某某1976年出生,2008年已被诊断感染艾滋病,2016年和2017年曾到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2020年4月至5月,周某某多次以每次200元的价格嫖娼。检察机关结合病历、治疗记录、证人证言、供述和辨认材料,证明周某某事前明确知道自身感染情况,并于2020年9月提起公诉。
这一同类案件说明,关键并非只有“有没有传染”,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感染、是否存在有偿性交易。张某案还多了一层问题,两次三人聚众淫乱行为中,张某是否具有组织行为。
法院最终认为,张某明知自身感染 HIV 仍实施有偿性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张某又先后邀约人员实施三人聚众淫乱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两个罪名成立后,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张某提出的病毒载量、防护措施以及张某乙自身感染等理由,没有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