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丛台法院“郭局长”被戳痛了:胆敢投诉北京律师。律师质问:丛台法院郭局长,是您投诉我吗?
北京律师的文章《局长确认贪财,院长否认好色》 戳中了“郭局长“的要害,被戳痛了,就火急火燎地投诉北京律师 。
律师质问: 丛台法院郭局长,是您投诉我吗?
一、 文章戳中了“郭局长“及执行难的要害
邯郸丛台法院“郭洪波事件“,引起了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柯锦雄的关注,他从专业的角度写了文章《局长确认贪财,院长否认好色》。
文章对事件及执行难进行了深度解读,文章剑指了明目张胆的违法言论,戳中了要害 。
文章尖锐地指出:
这些索贿、性骚扰的腌臜话(“冯院长挺喜欢你的,你把握好”“我缺钱,给我送点钱”)!确有其事,局长贪财是板上钉钉了,绝非通报所言“不当言论”,而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言论。
早知道法院执行难,但没想到这么难,不仅要破财,还可能会失身。
胜诉只是权利的形式,执行才是实质。空有一张胜诉判决,而没有实际执行,判决书跟一张废纸没啥区别。
个别像郭红波这样的执行法官这样,拿着权力要钱要人就是不要脸,执行能不难吗?
执行完全依靠执行法官,缺少实质监督。
一些执行法官的工作程序就是发财产报告、开调查令、发终本裁定,当事人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审执分离一直在提,法院只是从内部职权分离,从未想过放弃掌握执行的权力。
二、胆敢投诉北京律师
律师的文章犀利,冒犯、戳痛了“郭局长“,他竟有脸发起了起诉。
1、律师收到了侵权投诉
北京律师柯锦雄周末本来准备休息,但收到一个侵权投诉 。
被投诉的文章是《局长确认贪财,院长否认好色》,文章是关于河北邯郸丛台法院执行局局长郭红波低俗骚扰女当事人,并索贿被录音曝光一事的评论。
2、投诉的截图
文章配图-1
三、律师的有力回击与我的评论
(一)律师说标题——评论
1、律师说
文章标题《局长确认贪财,院长否认好色》本是对事情的一个总结,既然确定了录音里找当事人要钱的是郭局长本人,我认为“局长确认贪财”是符合邯郸中院通报内容的,而通报不涉及冯院长,但冯院长早已跟记者否认了喜欢当事人的说法,“院长否认好色”,我认为也没有什么问题。
2、评
标题一针见血,也符合报道的情况,这标题很具有概括力、战斗力。
(二)律师说内容——评论
1、律师说
文章内容并不是仅仅围绕新闻事件展开,而是谈一下当下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是新闻评论当中很常见的从现象到问题的评论方式。
我也找了一些媒体关于此事的评论对比一下(略)。
官媒的批评还有很多,对比这些评论文章,个人认为我的评论整体上没有侵犯郭局长的隐私,也没有损害郭局长的名誉。
2、评
文章的内容戳中了要害,句句有分量,也都从实际出发。
(三)律师说肖像——评论
1、律师说
至于肖像,我得特别说一下。
文首图片实际来自丛台法院的一篇宣传文章,既然邯郸中院已经确认了确系郭局长本人,那么郭局长具体长什么样也本是舆论监督的一部分了。
但是公然“索贿”,并且涉嫌给领导“拉皮条”也不是什么好事,我特地把这张图片裁掉了上半部分,所谓“犹抱琵琶半遮面”,也算是给郭局长留了一点颜面。
2、评
邯郸中院已经确认,索贿、性骚扰的话确系郭局长本人,在信息时代,肖像是匿藏不起来的, 隐藏也没有用,也达不到验明正身的程度,不要为此焦虑、害怕。
(四)律师说“郭局长”及投诉——评论
1、律师说
(1)投诉人是不是郭局长本人我不太清楚,反正是一郭姓之人。显然“郭局长”没明白我的良苦用心(加引号的郭局长指投诉人,是或者不是郭局长本人) 。
(2)很希望这只是郭局长的亲朋好友,在没有与郭局长商量的情况下,基于个人私谊而投诉的。如果是正在停职的郭局长本人,我不得不怀疑郭局长对于自身错误的认识程度,试图依靠投诉让批评噤声绝不是一个好的认错态度。
(3)我需要提醒郭局长或者“郭局长”一件事情,如果自己有错在先,舆论批评的声音最好尽量避免选择投诉的方式应对。
(4)我们这些臭写字的自媒体人都有一个毛病,被投诉侵权,少部分偃旗息鼓,大部分再写一篇。
2、评
(1)“郭局长”要投诉,就公开姓名,正大光明的投诉,把投诉人写成郭**,羞羞答答,欺负债权人的胆量咋就没了呢?
(2)有错就认错,有罪就认罪,和媒体人、和律师较劲,这不是火上浇油吗?
四、感悟
1、如果文章有侵权,无论是谁,都有投诉的权利;如果文章没有侵权,不但投诉没有用, 还会造成诬告。
2、出了错,要把精力用在分析错误的原因、接受教训上,用在配合调查上, 不能狡辩,也不能盲目投诉媒体人,信息是封不住的。
3、只有知错认错、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才是上策,仍走歪门邪道的路,会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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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看社会 2026.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