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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经媒人介绍,送给女方一只30克黄金手镯。之后二人开启异地恋,女方父

浙江杭州,男子经媒人介绍,送给女方一只30克黄金手镯。之后二人开启异地恋,女方父亲不愿女儿远嫁,两人无奈分手。男子向前女友讨要手镯,对方称镯子早已转交媒人。可男子找媒人索要时,媒人却矢口否认。前女友坦言时隔许久,媒人大概率不会认账。这下男子傻眼,不知该如何维权。

今年6月,郭先生专程去到义乌,和多年不见的前女友见面闲聊。

本只是聊聊过往,回忆旧时光,可前女友说出的一番话,给了郭先生当头一棒。
 
前女友告诉他,当年那只三十多克的金手镯,早就已经交还给媒人谭女士了。
 
听到这话,郭先生越想越不是滋味。

镯子当初是自己送给女方的贵重首饰,就算要归还,理应直接交到自己手上。

前女友既没有提前跟他商量,也没有告知他,就私自把贵重金镯交给媒人,这个操作实在说不过去。

既然镯子已经在媒人手里,郭先生便想着,直接找媒人把镯子拿回来就好。可接下来发生的一切,让他彻底傻眼。
 
十几年前,当时郭先生36岁,经媒人谭女士介绍,认识了一位比自己小8岁,做平面设计的女生。

二人相识之后开启了两年的异地恋,相处的时候,两个人都是奔着结婚过日子去交往。
 
感情看似稳步发展,却遭遇女方的父亲极力反对这段恋情。

父亲打心底不愿意女儿远嫁,舍不得女儿远走他乡。

来自家庭的巨大压力压在女生身上,两个人几番挣扎,终究拗不过家人的态度,万般无奈之下选择分手,这段恋情就此落幕。
 
恋爱期间,郭先生自愿送给女方一只空心圆形金手镯,手镯三十多克,购买时单价305元一克。

刚分手那会,郭先生内心释然,并没有打算把这只金手镯索要回来,就当成留给这段感情的纪念。

没有索要,没有追索,也没有留存票据、手镯照片,这件事就这样被搁置,一晃就是十几年。
 
时光流转,物是人非。直到这次义乌叙旧,前女友才抛出镯子已经交给媒人的说法。

郭先生得知情况之后,立刻想要联系媒人谭女士讨要金镯,却发现微信已经无法打通。无奈之下,媒体介入帮忙联系到媒人谭女士。
 
面对询问,谭女士直接矢口否认,坚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这只金手镯。

她表示自己当初仅仅只是牵线搭桥,后续两个人如何相处,财物如何往来,自己一概不知情。

还建议郭先生去找前女友核实,实在不行可以报警处理。
 
郭先生转头想联系前女友求证,对方的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

翻看两人聊天记录,前女友其实早有预判,她感慨十几年时间过去,金价也和当年大不一样,媒人未必会承认这件事。
 
郭先生如今遭遇的局面十分尴尬,前女友说镯子交给媒人,媒人说从未收到实物。

而郭先生这边,当年买手镯的购买凭证早已遗失,也没有留存镯子的照片,拿不出实打实的证据。

三方各执一词,全靠口头讲述,没有物证支撑,郭先生想要维权,处处碰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送的贵重黄金首饰,属于附条件赠与。

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登记结婚,给付财物一方有权主张返还财物。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金手镯属于婚恋贵重财物,恋爱不成,女方本负有返还义务。

女方未经郭先生许可,擅自将手镯转交媒人,并不能免除自身的返还责任。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倘若媒人确实收下手镯却拒不归还,依法应当返还。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郭先生要想拿回手镯,需要举证证明手镯的存在,同时证明媒人确实收到手镯。

如今缺少票据、照片、交接记录等关键证据,诉讼会面临极大败诉风险。
 
很多人觉得谈情说爱,讲证据、留凭证太伤感情。

可人情是人情,财物是财物。本案最大的漏洞,就是前女友私自转交贵重物品,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也没有留下任何交接证据,最后演变成三方互相推诿。

分手返还贵重财物,尽量直接还给本人。不要随意交由中间人转交,如果确实需要第三方代为转交,务必保存聊天记录、录音,最好有见证人在场,避免事后口说无凭。
 
日常吃饭、小礼物属于无偿赠与,送出无需返还。

黄金手镯这类高价值物件,司法实践大多认定为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分手可以主张返还,但权利需要证据来托底。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