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76岁老人在村卫生室输液,她女儿多次打电话告诉医生,她的母亲年纪大,基础病多,输液太快,心脏会有问题,她要求输液时调慢滴速,但她的母亲还是在输液过程中呼吸困难,最后心衰离世了,女儿认为他们的输液速度太快了,要求赔偿,医生表示,他们是按照统一标准速度输液的。
程女士的母亲不舒服,就到卫生所去输液,她去了两天,负责输液的是李医生。
母亲不舒服去输液,程女士却十分不放心,因为她的母亲基础疾病比较多,年纪又大了,所以当她得知母亲要去输液,她就已经联系医生,告诉医生,给她母亲输液的时候要调慢滴速。
程女士非常清楚,如果滴速过快,她的母亲可能受不了。
在她的叮嘱下,母亲第1天输液并没有出任何意外,到了第2天,母亲又去输液,程女士还是打电话给医生交代了要注意的事项。
结果电话刚打完没多久,她的母亲在输液过程中,就感到胸闷,喘不上气。
她的母亲在输液中出现这种症状,医生也是慌了,他赶紧联系了程女士,让她过来。
结果程女士赶来,她的母亲已经呼吸困难了,并且已经意识模糊。
程女士赶紧打了急救电话,但是因为卫生所离医院的距离比较远,他们等待了26分钟。
在这26分钟,更让程女士崩溃的是,她的母亲如此呼吸困难,但是卫生所根本没有吸氧的设备,更没有强心等急救措施。
她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母亲大小便失禁,陷入昏睡中,生命岌岌可危。
他们在万分焦虑中,救护车才赶来,但她母亲的情况已经非常糟糕了,虽然经过抢救,但她的母亲还是心衰离世了。
发生这种事情,程女士和家人都无法接受。
她的母亲虽然年纪大了,基础疾病比较多,但平时生活都是能自理的,并没有重大的疾病。
这一次,也是因为身体上有些小毛病而已,才去卫生所输液的。
老人自己也认为,只是小毛病而已,输液就好了,所以家人也就没有把老人送到医院去。
可没想到,只是一场小病,却要了她母亲的命。
程女士始终认为,她母亲之所以会因为输液丢了生命,就是因为医生调输液的滴速太快了,她已经不止一次提醒医生,要把滴速调慢,可医生还是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才导致她的母亲出现危险的症状。
更加不靠谱的是,作为救死扶伤的地方,卫生所却没有吸氧、强心等急救措施,这才导致她的母亲错失了最佳的救治时间。
总之发生这一切,程女士认为,卫生所有过错,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
对此医生却表示,他们的输液速度都是按统一标准进行输液的,没有过快。
但程女士却始终认为,卫生所需要承担责任,她要卫生所垫付丧葬费用,还要进行赔偿,并且进行鉴定。
但是在赔偿金额上,卫生所和程女士的意见不一,卫生所拒绝调解,表示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这件事情的发生,卫生所有一些不靠谱的操作也被揭露出来。
在核查中,工作人员发现,卫生所在处方上,没有医师签字,输液瓶也未标注患者的姓名和药名。
自从发生了这件事,程女士的母亲还在殡仪馆,而程女士本身也是一个三级残疾人,长期把母亲的遗体放在殡仪馆,她也无力承担火化的开销以及冷藏费用。
她表示她将会通过诉讼途径起诉卫生院。
程女士要追究卫生院的责任,就要证明卫生院存在过错,要拿出证据证明医生输液的速度是否过快,并且卫生院没有急救设备,这也属于卫生院的过错。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拿出证据证明卫生院存在过错,程女士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不过这家卫生院是有违规行为的,他们的处方没有签字,输液瓶没有标签。
只是这些违规行为与程女士母亲的离世没有直接关系,虽然卫生院最后被罚款了2万元,但是程女士无法从这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你对程女士遇到的这件事有何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