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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与情人同居期间突发猝死,调查显示他上午输液,下午发生关系,晚间洗澡后身

安徽一男子与情人同居期间突发猝死,调查显示他上午输液,下午发生关系,晚间洗澡后身体不适,于半夜离世。男子妻子认为情人未尽照料义务,索赔37万,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一名男子和婚外情人同居期间突然死亡,家属将情人诉至法院,索赔37万余元。法院并未支持这笔高额赔偿,仅判决对方补偿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起案件发生在安徽岳西县,死者陈某生前与王某长期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明知陈某已有家庭,二人依旧持续交往、共同居住。

 
出事前陈某身体状态欠佳。2023年10月6日至19日,他因感冒发烧先后输液7次。除此之外,陈某曾接受胰腺手术,还有甲亢病史,自身存在基础健康隐患。

 
2023年10月19日下午,陈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当天夜里,王某发现陈某状态异常,双腿发软、浑身发抖。

 
王某询问陈某是否前往医院就诊,陈某自认只是感冒后遗症,拒绝就医。听见陈某的答复,王某没有继续劝说。致命意外降临在深夜。

 
王某察觉陈某呼吸异常、眼球上翻,无论如何呼唤都没有回应。10月20日0时21分,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且按照急救指导为陈某实施心肺复苏。

 
急救人员抵达现场时,陈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后续司法鉴定认定,陈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陈某离世后,家属认定王某需要为悲剧承担责任,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37万余元赔偿。

 
法院审理的核心,不在于二人违背伦理的交往事实,而是判断王某的行为与陈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证据能够佐证的法律因果关系。
 

现有证据表明,陈某身患基础疾病,事发前连续输液,身体状态本就不稳定。身体出现不适后,王某主动提议就医,是陈某本人坚持无需就诊。病情急剧恶化后,王某及时呼救并开展急救。

 
在我看来,法律认定侵权责任讲究因果链条完整,不能仅凭共处一室就推定对方负有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最清楚自身健康状况,拥有自主决定是否就医的权利,理应承担首要自我管护义务。
 

依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无法证实陈某的死亡由王某行为直接引发。陈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就医时机具备独立判断与注意义务。

 
家属主张的37万余元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并没有就此落幕。

 
王某明知陈某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共同生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婚姻伦理。陈某在二人同居期间死亡,客观上给家属造成巨大精神打击。

 
结合上述情形,法院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酌情判令王某向家属补偿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此案清晰划分道德评价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边界。

 
一个人的行为遭受道德谴责,不代表需要为他人死亡承担全额赔偿。想要获得死亡赔偿金,必须拿出证据搭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联。

 
法院没有判定王某对陈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却没有忽视婚外同居行为带给死者家属的伤害。37万余元索赔被驳回、3万元补偿得到支持,两组数字直观展现出法律责任与公序良俗的清晰界限。
 

信源:
1.安徽法制报 --《男子与情人同居猝死,家属索赔 37 万!岳西法院作出判决》2026.07.28
2.中安在线 --《安徽岳西男子婚外同居突发心源性猝死,家属起诉情人索赔获部分支持》2026.07.28
3.新安晚报 --《男子输液后与情人同居半夜猝死,妻子起诉索赔 37 万,法院判补偿 3 万》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