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结果了!2026年8月12日,韩国大法院对日本制铁公司作出终审判决:必须赔偿强征劳工遗属8000万韩元!
这起判决的核心人物叫闵文植。1942年2月,他被强行带到日本岩手县釜石市的日本制铁工厂做苦力。
那时候整个朝鲜半岛都在日本殖民统治下,大批朝鲜人像货物一样被运到日本,塞进矿山和工厂。
闵文植干了大约五个月后逃了出来,1945年才回到韩国。他1989年去世,生前没等到一句道歉,也没拿到一分赔偿。
2019年4月,他的子女把日本制铁告上法庭。从1942年被强征到2019年提起诉讼,中间隔了七十七年。
这场官司打了七年多。2022年2月一审法院判原告败诉,理由是“诉讼时效过了”。韩国《民法》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在知道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行使,或者侵害发生之日起十年内行使,超时就失效了。
但法律还有一条例外:如果存在“无法消除的客观障碍”,那就等障碍消除了再开始算时间。
2024年9月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2018年10月之前,受害者事实上根本没法向日本企业主张权利——因为日本方面一直拿1965年的《韩日请求权协定》来堵他们的嘴。今年8月12日大法院的终审维持了二审判决,维持了赔偿8000万韩元的裁定。
这里必须说清楚1965年那件事。那一年韩国和日本恢复邦交正常化,签了《韩日请求权协定》。
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一直拿这个协议说事,声称所有索赔问题都已经“解决”了,韩国人不能再找日本企业要钱。
判决当天日本外务省高官就向韩国驻日使馆提出抗议,重申的就是这个老立场。但韩国大法院在2018年10月的一个判决中明确说了不同的话:这个协议不妨碍韩国劳工个人向日本企业索赔。
我认为这个逻辑是对的——国家之间签的协议是政府层面的,但一个人被强迫劳动、受的苦遭的罪,那是他个人的事,国家不能替他把这个权利放弃了。
打个比方,一个人被邻居打了,政府出面跟邻居家签了一个“以后不再追究”的协议,但挨打的人自己从来没说过“我不告了”,那凭什么不让他告?
国家有国家的考量,但个人的伤痛是个人的,不能用政府的决定来抹掉个人的权利。
2018年10月是个关键转折点。当时韩国大法院做了一个历史性判决:日本新日铁住金公司要赔偿4名韩国劳工每人1亿韩元。
这个判决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一个原则——1965年的协议挡不住个人索赔。正是因为这个判决,大法院在此次闵文植遗属的案件中认定:2018年10月之前受害者没法向日本企业主张权利,所以那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
换句话说,日本企业一直拿1965年的协议当挡箭牌,这个挡箭牌本身就是障碍,障碍没消除,时效就不能开始算。
我认为这个推理是站得住脚的。如果日本方面一直说“你不能告我”,受害者就不敢告、告不了,然后等时间一过又说“你过了时效不能告了”,这不是欺负人吗?
这件事在韩国国内也不是铁板一块。2023年3月,当时的尹锡悦政府出了一个方案,说要由韩国企业出钱设立一个基金,替日本企业向受害者赔钱。
这个方案一出来就被骂得很惨,有人说这是“投降外交”,有人说这是“背叛历史”。我觉得这恰恰说明了一个问题:连韩国自己的政府都在摇摆。
一边是法院坚持判日本企业赔钱,一边是政府想替日本企业“代赔”来缓和关系。法院在维护正义,政府在权衡外交,这两条路走的方向完全不一样。
但这次终审判决再次表明,司法有司法的逻辑。政府可以为了外交关系妥协,但法院只看法律和事实。强征劳工这件事,事实清楚,法律上个人有权索赔,那就该赔。
但说实话我不认为日本制铁会乖乖掏钱。2018年那四个劳工的赔偿到现在执行得怎么样,大家心里都有数。
日本方面一直坚持1965年协议“已解决”的立场,这次判决后日本外务省官员第一时间就向韩国方面提出了抗议。
接下来很可能又是一场关于如何执行的拉锯战。但判决本身已经写进了历史。韩国大法院连续几次在强征劳工问题上判日本企业败诉,这不是偶然的,这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对一段历史的正式定性。
我认为这个定性比38万块钱重要得多。一个文明的社会不能假装历史没发生过,那些被强征的劳工在异国他乡的工厂里流过的汗、受过的苦,不能因为一份政府间协议就被一笔勾销。
韩国大法院这次判决就是在说:历史可以过去,但账不能赖掉。这笔账算了八十年还没算完,但至少有人在认真地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