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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窦娥还冤!广西来宾,公职人员开车回小区,在地库下坡拐弯处,一个醉汉正躺在车道,

比窦娥还冤!广西来宾,公职人员开车回小区,在地库下坡拐弯处,一个醉汉正躺在车道,他没有注意到,开车压了过去,醉汉离世了。由于那里是盲区,男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立案,虽然后来决定不起诉,但是因为他触犯刑法,被撤销职务。他不服,用假人摆在那里做实验,结果发现数十辆汽车都没有发现这个假人,同样压到假人。

2024年11月21日,醉汉的妻子骑着电动车,醉汉坐在后面,妻子骑车进车库时,醉汉从电动车摔了下来。

妻子也搬不动他,干脆不理他,先去停电动车,再回来把他扶回去,可下一刻,悲剧发生了。

当醉汉的妻子去停车时,陈先生正好开车回小区,由于那里是地库的下坡拐弯处,而醉汉摔倒的地方正好在车道,并且他是横卧在车道。

陈先生开车回来时,醉汉横卧的车道正好是盲区,陈先生根本没有看到,他像正常一样开车回车位。

然而开车绕过墙体时,他的车猛然抖了一下。

他马上意识到自己压到了什么,他也慌了,赶紧下车查看,结果眼前的一幕吓了他一大跳。

原来他的车右前轮,压过了醉汉。

这时,醉汉的妻子也赶了回来,陈先生赶紧拨打了救护车电话,虽然他们都尽最快的速度想要挽救醉汉,但醉汉最后还是离世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陈先生真的好无奈,因为他每次下地库都会很注意,他也清楚,地库入口下坡处,有些设计不合理,所以他每次开车回地库,都会聚精会神地观察周围的情况。

可醉汉躺的地方确实是车道盲区,他真的没有看见。

但不管陈先生怎么说,事情已经发生了,他的人生也因为这件事情而被改变。

调查结果显示,这名男子确实属于醉酒状态,现在由于他被陈先生的车压到,导致失血过多而离世。

随后陈先生被提起申诉,通知书写明,由于陈先生开车进入地下停车场,并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醉汉离世,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先生一看到《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他就慌了,一旦他被刑事立案,他的前途就被毁了。

陈先生说,那里确实是盲区,在地下停车场入口下坡处,正对面就是承重柱,所以他们开车进入地库,是有盲区的,而醉汉正好躺在盲区里,他真的看不见。

为了证明那里是盲区,陈先生还用假人摆在醉汉躺在的地方,他要做实验,证明这里是盲区。

果然,后来有几十辆车进入车库,司机都没有注意到这里有假人,并且他们也压到假人。

事实证明,醉汉卧躺的地方确实是盲区,陈先生认为,这就是一个意外,他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这件事的处理结果是决定不起诉。

这是因为,陈先生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主动赔偿对方的损失,并且态度诚恳,对方的家属谅解了,并且那里确实是盲区,所以处理结果是决定不起诉。

陈先生对于这个结果很不满意,就算是他们不起诉,但是他是公职人员,因为触犯刑法,被纪律处分。

他还因为这件事情被撤销行政职务,并且扣发绩效工资,最让他担心的是,一旦他触犯刑法,他的子女就会受影响,以后他的子女入伍政审,有可能无法通过。

因为这样的事情,被撤销行政职务,还会影响子女的入伍政审,这真的是太冤了。

毕竟事实已经证明,醉汉确实躺在盲区,陈先生当时也确实是看不到,却因为这样的事情影响自己的人生,这真的让人难以接受。

如果陈先生主观意识上,确实存在疏忽大意,明知道这里有盲区,却未预见危害结果,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由于这里是盲区,醉汉妻子明知道自己的丈夫摔倒在盲区,并没有及时把丈夫扶到另一边,导致悲剧的发生,她有过错在先。

从这方面来考虑,陈先生确实符合不起诉的要件。

如果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要表明自己不是出于故意的,更要证明这是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陈先生用假人做实验,实验证明,数十辆车主,都无法发现假人,证明那里的风险已经超出了常人的预见范围,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证明,陈先生可以以此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过失,他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只要他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触犯刑法,确实会被撤销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发生这样的事情,影响到自己的前途和子女,这确实很冤。

那么你对陈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