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广西来宾,一男子晚上开车回小区地库,下坡转弯时感觉车子颠了一下,下车查看才发现是个醉汉横躺在右转车道上。男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但醉汉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男子被立案调查,最终,检方认为男子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因男子是公职人员,出了这档子事后,他的人生从此被改写。
2024年11月20日晚上8点半左右,陈先生开车回自家居住的小区。
和往常一样,正常开车进入地库,万万没想到,车子右转之压到一个人醉酒后躺倒在地上人。
覃某当天晚上在外面喝了不少酒,他妻子骑着电动车把他接回小区
不料,一进地库拐弯时覃某醉酒不稳,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
他妻子先去停车了,覃某一直躺在右转车道上。
陈先生开车下来,车身突然一抖。他以为压到了什么东西,下车一看,右前轮下面躺着个人。
他赶紧打120,覃某被送去医院急救,最终还是没抢救过来。
他的妻子返回时事故已经发生。
虽没有亲眼目睹丈夫被车碾过,但刚刚人还在,一眨眼的功夫夫妻就阴阳两隔,妻子顿时痛不欲生。
经司法鉴定显示,覃某是被车辆碾压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他血液里的酒精浓度是320.09mg/100ml。正常喝到80就算醉驾了,他这个数,是醉驾标准的4倍。
陈先生很懵,他反复跟警方说,那个人躺在地库右转车道的盲区里。
警方做了可视实验。结果显示,车辆驶入通道超过右侧墙体1到2米时,驾驶员能看到右前侧地面。
但当车辆继续右转,假人会逐渐被后视镜和右A柱遮挡,直到碰撞也看不到。
陈先生说,现实中没人会驶出墙体1到2米才转向,而是出来就转。覃某距离转弯处7米,刚好在那个盲区里。
他还自己做了实验,用假人摆在事发地点,发现几十辆车经过,都没注意到那个位置有人。
2024年12月30日,陈先生被取保候审。
2025年7月9日,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院。
2026年1月26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陈先生虽然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但主动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
陈先生不服,提起申诉,检察院维持原决定。
虽然没被判刑,但陈先生是公职人员。因为涉嫌犯罪,他被撤销了行政职务,扣发绩效工资。
可他最担心的是,以后孩子入伍政审会不会受影响。
民事案件中,法院判处覃某承担40%的责任,陈先生承担60%。
案子的核心争议在于:到底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无法预见的意外?
地下车库的车道里,正常情况下不会有人躺地上。
覃某醉酒从电动车上摔下来,横卧在右转车道,这是一个非常反常的场景。
检察院认定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不是"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这两者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你有罪,但不用罚",后者是"你没错"。
陈先生现在面临的,就是"有罪不罚"的后果。
这起案件确实让人唏嘘,陈先生没有酒驾,没有超速,证照齐全,走的是正常路线。
他碾到的是一个醉到不省人事、躺在地库车道上的醉汉。
地库灯光昏暗,转弯有盲区,A柱挡视线,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
但检察院认为,他作为驾驶员,有注意义务。转弯之前,应该确保道路安全。
可正常人开车进地库,会想到地上可能躺着人?
有人认为:醉酒的人自己对自己不负责任,凭什么要正常开车的人买单?
但也有人觉得,既然开车,就得对路况负责,看不见,是你不够小心。
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关键是,法律怎么认定!
检察院的认定:陈先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起诉。
这个"情节轻微不起诉",在法律文书上叫"酌定不起诉"。它的前提是,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成立。
这就意味着,陈先生虽然不是故意,也不是酒驾超速,但他确实应该看到那个人,只是"疏忽"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就是陈先生案子的法律依据。
检察院认为,陈先生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但因为赔偿、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刑。
但问题是,这个"过失"是否成成立呢?
有律师表示,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
如果地库车道里躺着人,是一个正常人无法预见的场景,那就不是过失而是意外,意外,不构成犯罪,而检察院认定的是过失。
陈先生现在是"有罪不罚"的状态。他没有坐牢,但丢了职务,影响了工作,还可能影响孩子。
而那个躺在车道上的醉汉,确实是因为他的车失去了生命。
这件事没有赢家,两个家庭,都毁了:一个醉汉,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一个正常开车的司机,付出了事业和前途的代价。
据悉,事后地库的盲区被物业装了镜子,但对陈先生来说还是晚了。
如果镜子一直都在,这场意外有可能不会发生,他的人生也可能不会被改写。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