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广西来宾,一男子下班回家停车时,地下车库道路正中央躺着一名醉汉,男子当时没注意到,就直接碾压了过去。结果,醉汉当场死亡,男子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虽然检方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男子是一名公职人员,经历此事后已被撤职,如何评价此案?
据悉,事发当天晚上,陈某开车回家。
当他像往常一样来到地库停车时,车辆下坡拐过墙体右转往前行驶了一段距离,突然,车身猛地抖了一下,好像轧到了什么东西。
陈某赶紧停车查看,发现车辆右前轮底下,压着一个人。
陈某意识到闯了大祸,便立马拨打120求救。
可惜这名男子最终还是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了。
事后,警方介入调查,查清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死者是小区业主,出事时喝得烂醉,血液酒精浓度高达320.09mg/100ml,属于深度醉酒,当时已失去意识。
事发前,是他妻子骑电动车把他接回小区。
在地库里,他直接从车上摔下来,直接横躺在了车道正中间。
其妻子想着先去停电动车,就离开了几分钟。就是这短短空档,悲剧发生了。
后来,陈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立案,其涉及主要的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当时,陈某正常驾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但根据警方做的假人实验认定,“当车辆驶入通道超过右侧墙体1-2米时,驾驶员可通过右前窗玻璃观察到地上的假人。”
简单来说,陈某在当时是有看到地上醉酒男子的可能性,进而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
陈某因个人的疏忽大意没有观察到醉酒男子,酿成悲剧,陈某存在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警方随即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认定陈某的行为达到了涉罪标准,但因“情节轻微”,最终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就表示陈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法律上已经对其行为判定了构罪的性质。
在民事上,法院最终判决了陈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此外,因陈某是当地的一名公职人员,此事也对他造成了很大影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目前,陈某已被撤职并被扣发绩效。
当然,陈某最害怕的是自己有了案底,以后会对孩子入伍产生影响。
相信大家看到这,都觉得陈某太冤枉了,这简直就是无妄之灾。
就个人来说,我和大家的感觉都是类似的,接下来我抛开对错不说,主要谈谈我的观点。
我认为陈某这纯属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作为普通人,我们很相信地下车库的环境,根本根本无法预见,地下车库正常行车道上,会有人醉酒横躺在路面。
2、案发场景存在客观视觉盲区,不具备提前发现的条件。
通过假人实验只能证明,驾驶员在当时场景下可以发现地下躺着醉汉,但这个条件的触发很苛刻、概率很小,不具有普遍性。
3、事故发生的核心诱因在于死者自身。
当时,对方血液酒精浓度高达320.09mg/100ml,深度醉酒失去行动自控能力,摔倒后横躺在机动车道。
悲剧根源是被害人醉酒后的危险举动,不能把风险后果转嫁到合规行驶的陈某身上。
综上,我认为此事的发生就是意外事件,陈某无责。
当然,这仅代表个人观点,一切还要以实际为准。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信源:青科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