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了23万余元买了一辆车,他7月31日提车,结果提车当晚,他发现官方发出信息,8月1日起,买车有三年的免息,或者有6000元的保险补贴,二选一。男子一觉醒来,发觉自己亏了6000元,他心里很不舒服,就找工作人员讨个说法。工作人员表示,这是8月的政策,他们也不会提前知道,如果知道也会帮忙申请。
7月14日,徐先生去看车了,他心心念念要买一辆新车,在看车的时候,很快就看中了一辆车,他非常爽快,当时就锁单了,交了5000元的定金,他走的还是极速提车。
接待他的店员告知他,可以到无锡去提车,那边买第一辆新车,有新车补贴,可以补贴6000元。
徐先生想着,多跑200公里去提车,能够拿到补贴的6000元,相当于省了6000元,他当然愿意去无锡提车。
他是在7月31日去提车的,本来,提车之后,他买新车的流程也就结束了,偏偏在这一日,他吃了一个大亏。
他在7月31日这天,为了那6000元的补贴,跑了200公里,到无锡提了车。
当时,他想到自己跑到这边能够省下6000元,内心还很兴奋。
结果到了晚上,他看到了一条信息,他马上失落起来。
只见官方发出信息,从8月1日起,购买他们的车辆,可以免息三年,或者有6000元的保险补贴,可以二选一。
看到这个消息,徐先生觉得自己被坑了,他晚提车一天,就可以享受这样的政策。
他买这辆车,本来就贷了10万元,如果他晚提车一天,他这三年还这10万元就不需要利息。
即使他不需要免息,他还可以有6000元的保险补贴。
可就因为他提车早了一天,他就失去这6000元的补贴,也就是如果他晚一天提车,他不需要跑到无锡享受那6000元的补贴,他直接就近提车,也同样省6000元。
可现在,因为提前一天提车,他就无法享受这个政策,他心里很不痛快。
但是在买车的时候,合同规定写着,只要交付了钱,在5个工作日之内,都可以去提车。
这么看来,他在8月1日去提车也是可以的,是在这个范围内,所以他认为自己应当享受这个政策。
可事实上,徐先生已经提车了,他并不能享受这个政策,他觉得自己买亏了,亏了6000元。
发生这种情况,徐先生认为是店员明知道这种情况,却没有告知他,导致他在7月31日提了车。
如果他知道8月份有这个政策,他肯定是在8月1日才提车的,早一天晚一天提车,对他来说,这都不是很重要的事情。
他觉得自己就是被店员坑了,店员肯定知道这个政策,却没有告知他,导致他亏了6000元。
但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政策是8月份的权益,他们也不会提前知道,如果提前知道,他们肯定会帮徐先生申请。
现在由于徐先生在7月31日提车,无法享受8月的政策,亏了6000元,让他一想起这件事就难受。
徐先生买车,接待的店员,应当如实向徐先生介绍买车的全部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如果店员明知道8月的补贴政策却故意隐瞒,他就违反了以上规定。
在民事行为活动中,买卖双方都应当诚信。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如果店员已经知道这个政策,他们违反了此规定,但若是店员不知道,徐先生知道这个政策后,反而追究这样的事情,也同样违背此规定。
徐先生纠结这件事,其实就是觉得自己的知情权被侵犯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当然,如果徐先生知道8月份有这个政策,他肯定不会在7月31日提车。
那么你对徐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