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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失误就该赔!重庆万州一名60岁患者,原本只是到医院做胆结石手术,结果一截T形

医院失误就该赔!重庆万州一名60岁患者,原本只是到医院做胆结石手术,结果一截T形橡胶管在术中找不到,后来又被确认留在体内,老人不得不在短时间内接受第二次手术,这种遭遇换成谁都难以平静。
 
7月27日早上7点半,患者进入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手术室,直到晚上9点才出来,手术持续了整整十三个半小时,而当天的医患沟通记录中已经写明,橡胶T管可能残留于患者体内。
 
术后医院先用数字X线摄影寻找异物,随后又多次安排CT检查,直到8月4日才确定橡胶管的位置,为了将其取出,患者再次接受开刀手术,原本就因胆结石手术受创的身体,又多承担了一次麻醉和手术风险。
 
家属称,患者原本预计住院半个月,治疗费用约两万元,如今住院时间延长到一个月,费用增加到五万余元,他此前从事保安工作,因为迟迟无法复工还被单位辞退,老两口的主要收入来源受到影响。
 
家属要求减免住院费用,并赔偿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院方最初只同意免除寻找异物产生的CT费用,后来又提出承担二次取管手术费用,但认为原发胆结石的正常治疗费不应全部由医院承担。
 
万州区卫健委已经介入,可以组织双方调解,却不能强制任何一方接受对方方案,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在我看来,争议焦点并不是医院要不要把所有账单清零,而是哪些损失由原发疾病产生,哪些损失由遗留异物新增。
 
这笔账至少应当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患者治疗胆结石本来就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二部分是寻找和取出异物新增的检查、手术、用药及住院费用,第三部分是延长治疗带来的护理、交通、误工和精神损害。
 
我认为,院方提出原发疾病费用不能全部转嫁给医院,这个基本逻辑并没有错,即使没有发生异物遗留,患者也需要做胆结石手术,也会产生检查、麻醉、用药、住院和正常康复费用,这部分不能因为出现争议便全部抹掉。
 
但医院如果只免除CT和二次手术费,同样算不完整,因为二次手术不仅有一张手术账单,还可能带来更多抗感染用药、更长住院时间、家属额外陪护、往返交通、营养需求以及患者无法按期复工产生的收入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查明手术材料清点和管理违反诊疗规范并造成新增损害,医院就应对相应后果负责。
 
现行医院评审标准明确要求手术室落实患者交接、安全用药、手术物品清点和标本管理等制度,这些规定听起来琐碎,实际都是用来防止器械、纱布和材料遗留体内的安全底线。
 
有人可能觉得,医院在第一次手术结束前已经发现数量不对,也及时告诉了家属,说明没有故意隐瞒,但在我看来,如实告知只能说明事后沟通态度,不能自动免除前端管理责任,患者本不应该为一项可避免的清点差错再挨一刀。
 
误工费也不能因为患者已经60岁就直接排除,只要他在事发前确实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并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或者单位证明,就可以按照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依法主张。
 
不过,被单位辞退并不等于医院当然要赔偿未来所有工资,法院还会审查辞退是否确由延长住院造成,患者原定病假和实际治疗时间相差多少,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因此家属需要把请假记录、辞退通知和工资凭证完整保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合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看来,家属已经申请封存病历,是十分必要的一步,因为医疗纠纷最终靠的不是谁声音大,而是手术护理记录、器械清点单、耗材出入记录、影像资料、医患沟通记录、二次手术记录和逐日费用清单能不能相互印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封存病历应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医院还应开列封存清单,由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家属同时可以依法申请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查报告、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和费用资料。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下一步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重点判断院方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异物遗留造成了哪些新增损害、医院过错与延长治疗之间有多大因果关系,再根据鉴定意见和实际票据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
 
我认为,卫健部门虽然不能代替法院强制赔偿,却不应只充当双方之间的传话人,还应对医疗质量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展开调查,督促医院说明材料为何失去控制、清点环节哪里出了问题,以及今后如何防止同类事件重演。
 
医学存在不确定性,再高明的医生也无法保证每场手术毫无风险,但手术材料清点并不是无法预料的疾病变化,而是一项可以通过制度控制的基础工作,尊重医生的专业付出和追究可避免的管理失误,两者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