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林✍ 微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
第六百七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六百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加强对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人工照明和日光照射条件的控制。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16-2021)(3.建筑光环境)第3.2.5条: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31-2022)第1.0.2条: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第4.1.3条: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釆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