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的法律故事-抽逃注册资金而犯罪》
在设立企业必须实际出资的年代,刘晓林与张天刚夫妻俩花钱请一家咨询公司垫资1000万元成立了台山市天晓商贸有限公司。刘晓林是董事长,任法定代表人,张天刚是总经理。
两人回到办公地点,看着手中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码证书,刘晓林感觉好事来得特别快。他问道:“天刚,我们成了老板了?”
公司开业后,刘晓林和张天刚把自己的实有资金100万元存到了公司账上,把咨询公司垫付验资的1000万元转给咨询公司。天晓公司开张后,第一年公司盈利100多万元,夫妻俩非常高兴。
春节刚过,晓林和天刚决定囤积一批钢材,争取大赚一笔。刘晓林和张天刚经朋友们介绍,找到台山钢铁公司的总经理,赊购5000吨建筑钢材,总价值价款1900万元,预付款100万元,全部货款在6个月内付清。
人算不如天算,因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原因,钢材价格迅速下跌,天晓公司销售出去的钢材款无法收回,公司面临着破产的风险。
台山钢铁公司因货款收不回来向法院起诉天晓公司,天晓公司所有资产变现后只能800万元。台山钢铁公司请求法院对天晓公司进行审计,发现天晓公司涉嫌虚假注册或抽逃出资的刑事犯罪,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案件移送到法院作为刑事案件审理。
两个月后的一天,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刘晓林、张天刚抽逃出资犯罪一案。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认为:刘晓林和张天刚是天晓公司的投资人和注册股东,根据工商登记档案中的验资报告显示,两个股东每人的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但在公司注册之后的一周内,天晓公司就将注册的1000万元转出汇入其他公司。同时,从刘晓林和张天刚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分别转入天晓公司50万元。这说明:天晓公司成立之后,注册资本被刘晓林和张天刚抽出,公司实际的经营资金只有100万元。而天晓公司和台山钢铁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价款达到了2000万元,是天晓公司的实际资本的20倍。因此,天晓公司因经营不佳,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致使台山钢铁公司损失700万元。台山钢铁公司的巨大损失与二被告抽逃出资有直接关系,应该依照《刑法》159条之规定处罚。
辩护人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的真实几天没有异议,但忽视了二被告在天晓公司成立时是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的情况。即从公司注册成立之时起,二被告没有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故意。二被告当时只是想把公司业务做得大一些,是中介公司提议并要求代为办理注册的情况下,才发生了抽逃出资的行为,即二被告没有犯罪之故意。”
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因为,二被告在委托咨询公司时,咨询公司已经明确告知抽逃出资是法律不允许的。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二被告完全有条件学习法律知识或向有关专业部门咨询。由于二被告抱着侥幸心理,采取了让他人垫付出资,公司注册后又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导致了台山钢铁公司的巨大损失,二被告是故意犯罪。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关系到社会、其他发起人、股东以及债权人的相关利益,所以,法律严禁抽逃注册资金。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威胁着着国家、其他发起人、股东以及债权人等利益,为了有效监管公司的正常运营,维护他人合法利益,法律上必须对此种危害社会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作出规范。从本案来看,二被告在天晓公司成立后,抽逃注册资金2000万元系数额巨大,造成台山钢铁公司损失700万元的后果严重。应该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刘晓林和张天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每人各罚金20万元。
法院判决之后,刘晓林和张天刚没有上诉。天晓公司倒闭了,两家人都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了,交纳了罚金。
注:此案是公司法修订前的案件,也是企业必须实际验资才能成立期间的案件。案件中的相关法律与现在适用的法律不一致,但法理是相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