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韩杰医生案件,能不能理解成:首诊负责制被理解成为"首诊全责制"?
韩杰医生案,真正该讨论的不是某一个医生的对错,而是"首诊负责制"这五个字,
接诊时漏查、漏诊了致命急症,患儿后续恶化离世。民事赔了、行政罚了,又叠加刑责,判了一年。韩杰自己的说法是:认可诊疗疏漏,但绝不认刑法层面"严重不负责任"。关键在"交班"他当时已经完成了交接班、离岗了,患儿的后续病情进展,发生在他走之后。
首诊负责制,到底是有边界的有限责任,还是无限兜底?
首诊负责制,本意是"谁先接住患者谁先负责、把信息交清楚",是阶段性、分层化的规则,绝不是"只要最后出了事,首诊医生一个人扛到底"。交班之后,观察和处置的义务已经转到接班团队、转到科室和医院头上。可现在的判决等于把医院管理、上级带教这些环节的责任,一键转嫁到一个已经离岗的医生个人身上。
更值得问的是:责任链条上,上级医生和医疗机构的管理过错,谁来理清这条边界?交完班的那一刻,一个医生的责任边界,到底画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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