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了约两年,企业无拖延成本与对应惩罚,员工方几乎都熬不住。企业方牢牢的抓住了员工方这个“软肋”。希望劳资纠纷性质的仲裁/官司周期缩短至三个月内!另外,没有惩罚性质的赔偿,仅判企业赔付7090元明显过少,即便仅7090元,企业方因无拖延成本,依然通过上诉又拖了约80天,再次“恶心”了该员工,这在我看来也是企业方对《劳动法》的蔑视!
分享案情极其近似的美日三个判例:
🇺🇸Staples市场经理Jeffrey Angstadt,2010.9起妻癌危告知要照顾,公司从不告知FMLA权利,2012.1以“绩效不达标”解雇。劳工部起诉,2015.5联邦法院批准和解:丢薪+福利损失13.75万刀,法定liquidated damages再加13.75万刀,合计27.5万美元,周期约3年5个月但钱是加倍给的。
🇺🇸Saint-Gobain工厂长期生产工Kathleen Marez,2008.1告知要请FMLA照顾丈夫手术,48小时内被辞。陪审团判20.65万刀实际损害+20.65万刀加倍=41.3万刀,2012.8第八巡回维持,企业上诉到底反而坐实加倍赔。
🇯🇵东京地裁类似案:中华料理店中国厨师月薪28万日元,父丧回国被通牒“3天不回就开除”,法院依《劳基法》18条之2解雇权滥用法理判雇佣关系存续+追讨解雇日至判决日欠薪,和解金常按3–12个月工资(此案约1000万日元级);且日本劳动审判由1法官+2专家组庭,3次听证内结、平均3–6个月,企业难用上诉白拖两年。
劳动法劳动仲裁罗翔说刑法法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