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被罚51.79亿元后痛定思痛,决定继续为难用户:台风不可抗力无法出行,扣除8192元,赔偿800元关怀。
据报道,上海崇明的范女士原本带着两位老人参加旅行团,出发当天受台风巴威影响,G40沪陕高速长江大桥实施交通管制,而这座大桥又是她们当时前往市区机场的重要通道,原定当晚21点起飞的航班最终没能赶上。
范女士从当天早上8点半开始,先后11次联系携程,希望平台帮助改签、调整行程或者提供其他解决方案,可她反映平台始终没有给出能够真正落地的安排,带着两位老人在台风天气里临时寻找替代路线,显然也不是一句自己想办法那么简单。
事后平台以大桥15点45分恢复通行为理由,认为距离21点的航班还有数小时,范女士理论上具备赶往机场的条件,因此没有按照不可抗力全额退款处理,而是依据退改规则扣除部分费用,这个判断看似有时间依据,实际却忽略了道路恢复后的真实情况。
范女士要求查看8192元对应的地接结算、机票退费和酒店损失凭证,却被告知相关材料属于内部商业文件,平台只提供了一份自行出具的损失说明,后来她考虑到投诉、诉讼和时间成本,只能接受800元关怀补偿,但原来的扣款规则并没有因此改变。
在我看来,这件事不能简单站队说平台一分钱都不能扣,也不能因为合同里写着退改比例,就把消费者当成临时反悔,因为普通退团和台风封桥完全是两种性质,前者可能属于个人原因违约,后者则要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它对行程造成了多大影响。
崇明区官方信息证实,受台风影响的G40沪陕高速崇明段确实在7月12日15点45分恢复双向通行,但恢复通行不等于瞬间畅通,更不等于带着两位老人的旅客一定能按时办完值机和安检,理论时间不能直接代替实际可行性。
当然,范女士是否已经完全不可能赶上航班,也不能只凭封桥两个字认定,还应核对她当时所在位置、道路拥堵情况、机场距离、航司停止值机时间以及平台给过哪些建议,我认为公平的责任判断必须同时审查不可抗力的影响和消费者有没有尽到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并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可以扣除已经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并且无法退还的费用,扣除以后剩余的钱应当退给旅游者。
这条规定其实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相关款项确实已经支付,二是收款方确实不肯退还,因此可以扣除的可能是无法退回的机票、酒店或者地接费用,却不该是平台按照固定比例估算出的数字,更不能把尚未支付或者已经退回的费用继续算在消费者头上。
平台以商业文件为由拒绝公开全部合同,并非完全没有现实考虑,因为地接协议里可能包含采购价格和合作条款,但保护商业秘密不等于可以拒绝证明损失,在我看来,平台完全能够遮盖无关内容,提供付款流水、退款回复、发票和分项结算等可核验材料。
还要注意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携程在不同订单中可能是交易平台、代理销售方,也可能由关联旅行社实际签约,最终承担退费义务的主体要看订单页面、包价旅游合同和收款方,但无论哪种模式,面对消费者的扣款质疑,都不能只给一张自己制作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重大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如果条款不合理地减轻平台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也可能面临效力审查。
我认为平台这次更值得反思的,还有范女士连续联系11次却没获得有效方案的问题,旅游平台的价值不只是收款和出票,遇到台风、停运等突发情况时,能否快速协调航司、酒店和旅行社,才是真正检验服务能力的时刻。
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保存交通管制通知、天气预警、航班信息、平台通话记录、客服聊天截图和实际路线证明,同时书面要求对方列出每项扣费及对应凭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12315、文旅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
说到底,800元关怀补偿可以安抚情绪,却不能代替一份透明账单,我认为平台当然有权扣除真实发生且无法退还的费用,但既然8192元是从消费者的钱里扣走的,就必须经得起逐项核对,商业秘密不能成为黑箱扣款的挡箭牌,谁主张损失,谁就应该把证据摆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