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主观目标和实践失误,但失误不等于可以一笔勾销,不管是前三十年建设时期,还是改革开放时期,都适用这套逻辑,不是搞两套标尺。
前三十年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目标是建立公有制、实现共同富裕,这是主观设计目标。但实践当中,也出现过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中的失误、阶级斗争扩大化等问题。
官方历史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并没有说“目标是好的,所以错误就不用管”,而是明确指出实践中的错误,分析错误成因,总结教训,纠正政策,这本身就是正视问题、承担历史责任,而不是用“初衷很好”来回避问题。
并没有因为“建设社会主义是正确目标”,就掩盖实践中发生的曲折,这是白纸黑字的历史定论。
第二,回到刚才说的转型期乱象。
我说“侵占公共资源不是改革的设计目标”,和看待前三十年的逻辑完全一致:目标是一回事,实践走形、制度漏洞带来的问题是另一回事;承认初衷不等于豁免错误。
- 前三十年:建设社会主义是目标,但要正视实践曲折,总结教训;
- 改革时期:解放发展生产力是目标,但也要正视改制、资源承包过程里资产流失、分配不公等实践问题,开展整治、追责、完善制度。
不是说“初衷好,一切问题就合理化”。两个阶段,都有伟大的成就,也都有实践层面的失误、曲折;既不因为成就掩盖错误,也不因为错误全盘否定整个探索。这就是“两个不能否定”的本意: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不能互相否定,都是社会主义的探索,各自有成就,各自有教训。
第三,要分清两件事:历史层面总结教训,不等于简单搞秋后算账式的大规模追责。
无论哪个历史阶段,很多问题是时代条件、认识局限、制度不完善综合造成的,不全是个人故意作恶。
对蓄意贪腐、侵占公共资产的,不管哪个时期,法律上是要追责查办;而对时代局限带来的集体性失误,主要方式是:公开总结教训、调整政策、修补制度,防止以后重蹈覆辙,而不是简单化地一概追责。
我刚才的表达,容易让你产生“为改革的问题开脱”的观感,这点我可以承认表述有疏漏。
核心不是替任何时代的错误洗白:不管哪一段历史,不能拿“目标正确”当做盾牌,去遮蔽现实发生的弊病;成就要肯定,代价、失误同样要直面,这是统一的标准,不能对两个时代搞厚此薄彼。
前三十年的曲折被写进历史决议、做了系统反思;改革过程暴露的分配、资源侵占问题,国家也通过反腐、集体资产整治、共同富裕政策进行纠偏。看待新中国不同阶段的探索,标准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