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一起女主播被诉诈骗的案件登上热搜。拥有近200万粉丝的女主播魏莹,被海南省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检方指控,她从2019年开始虚构单身未婚人设,以恋爱、暧昧关系诱导3名已婚男子持续高额打赏,涉案金额约2500万元。
但这起案件最值得看的地方,恰恰不是“2500万”这个数字,而是这2500万到底是不是因为“被骗”才打出去的。
因为按照魏莹家属的说法,她并没有主动对外宣称自己未婚,只是没有在直播间公开婚育情况;而且其中一名打赏者后来知道她真实的婚育情况后,仍然继续给她刷礼物。这个说法目前属于家属一方的陈述,最终是否成立,还要看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这就碰到了诈骗罪最关键的一道门槛。
不是一个人花了很多钱,后来又后悔了,就自动变成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是诈骗公私财物,而司法实践真正关注的,是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自己的财产。
最高检公布过的直播诈骗案例,其套路就非常典型:有人冒充主播、虚构感情经历,甚至制造虚假恋爱关系,再编造“完成平台任务”“缴纳解约金”等理由,让受害人不断充值打赏,最终被认定为诈骗。
所以魏莹这起案子真正需要法院回答的,其实是几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她到底有没有主动虚构“单身未婚”身份?
打赏者当时到底知道什么、不知道什么?
知道真实婚育情况以后,还有没有继续打赏?
这些钱究竟是因为虚假信息产生的错误认识,还是双方在直播和私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自愿消费?
还有一个特别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2500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金额?
这是三个人累计充值的金额、平台流水,还是最终能够被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数额?
这几种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所以现在就说“2500万诈骗已经坐实”,其实为时尚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说明案件进入了审判程序,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诈骗金额是多少,仍然要由法院根据证据作出判断。
而这恰恰也是这起案件最值得关注的地方:
以前大家讨论直播打赏,更多是在讨论“人为什么会给主播刷这么多钱”。
这一次,真正摆在司法面前的问题变成了:
一个人自愿把钱打赏给主播,后来因为感情破裂或者发现某些信息与预期不一致,什么情况下可以从“打赏纠纷”跨进“诈骗犯罪”?
这个界线怎么划,恐怕比“榜一大哥到底有没有要求陪睡”更值得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