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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高速公路侵权责任纠纷案,通过司法裁判清晰界定高速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高速公路侵权责任纠纷案,通过司法裁判清晰界定高速公路管理方的履职范围,明确行人主动置身危险场景的责任划分标准。该案依法驳回了死者家属的索赔诉求,厘清了公众认知误区,向社会传递出错责匹配、过错担责的正向法治理念。

事件发生在2024年2月,沈海高速某路段车流正常通行期间,一名货车驾驶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第三车道平稳行驶。行驶过程中,路面突然出现一名行人,驾驶员来不及做出紧急避让,车辆与行人李某某发生剧烈撞击,造成李某某现场不幸离世。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到场勘查取证,并出具正式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行人李某某违规擅自进入封闭高速公路,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承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唐某某因处置等相关因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后,李某某的六名子女作为家属,已顺利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款项。

本起事故的理赔事宜本已妥善处理完毕,但李某某的六名子女依旧认为自身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随即将该高速路段的管护单位——江苏某公路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家属主张,高速管理方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漏,防护措施不够完善,要求管理方赔偿各类相关损失共计13万余元。

针对该起民事纠纷,灌云县人民法院经过全面核查、细致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离世的李某某事发时已82岁高龄,存在认知障碍相关病症,属于需要家人重点看护的特殊人群。其六名子女作为直系亲属,依法负有对老人日常照看、规劝约束的监护义务。老人能够独自突破高速防护设施进入车道,核心原因在于家属日常监护缺位、看护工作存在疏漏。

而涉案公路管理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完整、有效的履职证明材料,充分证实自身合规履职。事发路段全程配备隔离护栏、防护网双重防护设施,道路沿线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同时,管理方提供了常态化道路巡查台账、设施定期检修记录,能够证实长期坚持开展道路养护与安全排查工作,已全面履行高速管护职责。

法官在判决释义中明确,高速公路属于封闭式高风险通行区域,车流速度快、危险系数高。高速管理方的法定职责,是通过完善防护设施、常态化巡查警示,防范常规情况下的行人误入风险,并不要求防护设施具备绝对不可破坏、不可翻越的极致标准。在管理方已全面履行法定安全防护、风险警示及管护义务的前提下,无需为群众自身违规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典型判例,有效纠正了部分群众“出现损害就必有赔偿”的固有认知误区。民事赔偿始终遵循权责对等、过错担责的核心原则,不能单纯以伤亡结果作为索赔依据,一味要求公共管护单位兜底担责。这种片面的维权思维,既是对法治精神的误解,也会变相纵容漠视交通规则的危险行为。

意外悲剧的发生让人倍感惋惜,但情理同情永远无法替代法律准则。该案也为广大群众敲响安全警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用心看护好家中老人、特殊人群,杜绝违规上路行为,才是守护自身与公共出行安全的根本方式。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报道整理,仅作交通安全普法科普,不构成法律判决参考。


来源:极目新闻、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