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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的时代过去了!江苏灌云,82岁老太头脑不太清楚,家人一时疏忽老人自己溜

谁死谁有理的时代过去了!江苏灌云,82岁老太头脑不太清楚,家人一时疏忽老人自己溜出家门,穿过各种障碍进入高速车道,结果半挂车司机发现时已来不及,老太被撞身亡。交警认定,老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老人的6个子女拿到了保险赔款,反手又将公路养护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3万!

李某某已经82岁高龄,平时脑子不大清醒,行动也不太灵便,身边不能离人。

她家住的离高速不远,但中间隔着村路、沟渠,和高速双层护栏,可那天不知老人是怎么过去的。

事发当天,司机唐某某开着重型半挂走第三车道,他正常行驶,视线里突然冒出个人,踩刹车已经来不及。

撞上那一刻人当场没了,交警到场划线,李某某主责,唐某某次责。

这起事故责任明确,不用扯皮,保险按次责比例赔了6个子女一笔赔偿金。

钱到账了,按说这页翻过去,可老人的6个子女们转头一算账,觉得司机那边只赔次责,剩下主责部分的损差得有人补。

想来想去他们认为公路管理公司脱不了干系,如果不是他们管护不到位,80多岁的老太咋会上高速?

6个人一商量,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这官司摆出来,村里人开会都能吵半夜,一边说老人可怜,死都死了子女要点赔偿怎么了?

一边说:公路方护栏、警示牌子都齐,凭啥赔?

法庭上不看谁嗓门大,法院查看的是养护公司的底账。

结果是:公路管理方护栏加防护网是双层物理隔断,警示标牌写行人禁入,日常巡查台账日期连续,检修记录不是出事补的。

结合重庆绕城那起电动车从ETC缝里钻进去被撞身亡的案例,以及天津、广西等案例判决路方免责。

假如公路护网烂半年没人修,或牌子被树遮挡了,那肯定是路方的责任,可本案没这茬。

再说老太的6个子女,82岁老娘患有精神障碍,老人外出子女是旁观者?

老人平时怎么出门的,院门拴没拴,谁轮班盯着难道没责任吗?

82岁本就身体不方便,还有6个子女的看护,能从家走上高速第三车道,决中间不止一道栅栏那么简单。

有人认为,保险赔了觉得少,再告一次是家属权利,可权利也得踩在事实地上,不能拿痛当证据。

6个子女不是不孝,平常端药递水可能有,但出事那天他们在干嘛呢?

法官说:防护不必绝对不可破坏,是全案最硬的一句,把公共设施无限兜底的老观念直接拆了。

你要路方把护栏修成城墙,把警示牌换成专人,过路费得翻几倍,最后全部开车的人一起背这成本。

更绕的是,今天同情老人判路方赔,明天隔壁村精神病人扒网钻进去被撞,养护公司得备一笔通用赔偿金。

法律在这儿干的活,是把痛和责分开,看护缺口在哪家门口,哪家自己端碗接。

也有人替子女叫屈,说农村老人多、兄弟姊妹都外出打工,一个盯不住就出事,可盯不住不是转嫁责任的票。

你可以怪村道到高速距离近,怪网子有人为剪开过,但这些归行政和刑责管,不归民事侵权里的无过错方管。

本案公路养护公司没过错这点,法院用台账加现场照片把案件责任钉死。

子女、律师再能说,也撬不动已经闭环的履职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行人本来就不许上去。

人家公路养护公司拿出完整巡查台账、完好的护栏防护、警示标牌,证明已经做好安全防护,就不用赔钱 。

82岁老太心智不清,家人负有监护看管义务。

老人自行闯入高速,属于未经许可进入高危区域。

养护方已经履行管护义务,所以法院驳回家属13万赔偿诉求。

责任主要归监护不到位的子女,司机仅按交警认定承担次要责任,由保险赔付 。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6子女全部诉求。

13万没拿着,双方都没上诉,判决生效,保险公司那笔次责款也没被追回去。

这事落回生活里,不是教人冷血,是提醒家里有高龄加神志不清老人的,门栓换指纹锁都不嫌多。

6个子女分担一个老人,比告赢一家企业容易得多,可惜人没了才想起来排班,表贴在墙上没用。

公路方按国标交了作业,司机按次责由保险买单,子女把没看住人的那部分认了,三笔账清清爽爽。

其实公路方赢的是规则,子女输的是把规则当软柿子捏的侥幸心。

下次再有人扒网进高速,交警划责依旧主责在行人,法院依旧看栅栏和台账,不会因死者家属多就改判。

这起案子现在成了样本,它说的不是老人该死,是家人的门和路方的门,两道门各管各的锁。

有人问:82岁神志不清, 还有各种障碍、护栏,她咋上的高速,这个是不是重点?

不过这个案子的判决,可能是家属没想到的,谁死谁有理的时代结束了,谁违法违规谁负完全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