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写得清清楚楚,可想要落实,变成了业主从物业手里“虎口夺食”。
法律把所有权判给全体业主,但是:收钱的是物业、管账的是物业、掌握合同(广告商、车位租赁)的也是物业。
业主只有两项手段:要么找物业协商,要么去法院起诉。
协商大多是拖延、糊弄;想要拿回钱、看明细,基本就要走上打官司这条路。
这里最不公平的地方就是维权成本完全倒置:
- 物业手握账目、掌握全部合同、有法务人员;侵占公共收益,它几乎没有主动风险,没人告就相安无事。
- 业主这边:要凑时间、找证据、集体沟通,甚至要自筹律师费。明明是自己本该到手的钱,却要自己耗费大量精力去争取。赢了,拿回属于自己的;输了,时间精力全部打水漂。
就等于:法律确认东西是你的,但东西放在别人手里,不会有人主动帮你拿回来,得你自己闯进去抢回来。这就是大家口中“虎口夺食”。
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公权力介入的路径,可以向住建、街道办投诉,要求责令物业公示账目。(这等于向物业娘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