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先打一杆子!”江苏,一八旬患有精神障碍的大爷闯入高速公路后,不慎被半挂货车碰撞身亡。大爷的6位子女在找车辆保险公司赔钱后,又将公路管护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30000余元,具体理由为没有实质阻止老人上高速,未尽到道路安全管理职责。网友:“6个子女看不好一个老人?”
据悉,82岁的李大爷此前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疾病。
2024年2月份的一天,李大爷不知为何闯入了沈海高速某路段的第三车道。
当时,司机唐某开着重型半挂车经过该路段,因躲闪不及,不慎撞上了李大爷,致其当场死亡。
交警赶到现场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大爷闯入高速,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机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李大爷的六个子女,已经从车辆保险公司拿到赔偿。
之后,六名子女又觉得公路管护公司有责任。
他们认为管护公司对该路段防护不到位,未能有效阻止老人上高速,存在道路管理安全责任。
于是,他们起诉江苏这家公路管理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各类赔偿损失合计130000余元。
此事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有人表示理解家属丧亲的悲痛,觉得毕竟是一条人命逝去,相关方理应给予适当补偿,以告慰家属心情。
也有网友直言:“高速明令禁止行人进入,这6个子女明知危险仍放任患有精神病的老人外出,根源责任就在家人身上,凭什么出了谁就要找别人的错?难道他们都不反思吗?”
那么,公路管理公司需要对老人的死承担责任吗?
先说结论,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高速公路属于法定的高度危险区域,一般来说,行人都是严禁进入的。公路管理公司的义务也系有限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防护网、护栏、警示标识等。
即便有这些措施,也不可能100%有效防止行人闯入。
经查证,涉事高速路段安装了护栏、防护网双重隔离设施,沿线警示标志齐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标准。
公路公司日常管护到位,不存在过错。
2、李大爷82岁,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辨识能力不足。其膝下的六名子女负有照看、管束义务。
但他们却放任老人独自外出、闯入高速,监护看护缺位是事故根本诱因。
3、事故主次责任交警已经划分,家属也已经从肇事车辆保险处获得赔偿。
家属要求公路公司额外赔偿,需要举证他们存在管理疏漏。
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管护方存在过错,6位子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6位子女的全部诉求。
很多人出了事,都习惯性想找他人担责。总觉得有枣没枣总要打一杆子,能索赔一分是一分。
但他们却不曾反思自己的错误,如果尽到该尽的义务,悲剧或许根本不会发生。
拿本案来说,如果6个子女足够对老人重视,老人又怎么会稀里糊涂跑到高速上呢?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