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8 月 17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历时近十年的“海灯法师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原告为海灯法师的弟子范应莲,被告为《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
判决内容:法院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认定敬永祥发表的关于海灯法师及其弟子范应莲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构成名誉侵权。判令敬永祥公开为海灯法师及范应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
执行争议:判决生效后,敬永祥断然拒绝执行。1999 年 4 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准备采取强制措施,但敬永祥坚持认为其报道内容真实,拒绝道歉,导致该终审判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得到实际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