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锡进公开发声!批评公开举报乱象:举报没问题,可流量真能替人定罪吗?
8月15日18时24分,胡锡进发文称,通过互联网搞举报,还在网上动辄上纲上线,这股风气正在扩散。
他认为,公民依法举报没有问题,可向有关部门递交违法违纪线索,和直接把举报材料摆到网上,本身就有明显区别。
后一种做法往往伴随着舆论动员,很容易把某个人或者某家机构推到舆论中心,甚至形成现实压力。
我觉得,这件事不能简单站队,说公开举报都对,或者公开举报都不对。
真正该盯住的,是举报有没有事实依据,有没有从“提出问题”走到“发动围攻”。
普通人面对强势一方时,理性、有事实依据的网络线索曝光,确实可能推动问题得到关注;可一旦脱离证据演变为全网围攻,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蒋方舟的事情就很有代表性。
7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发布通报,认定蒋方舟硕士学位论文构成学术不端,并撤销其硕士学位。
学校核查发现,论文有9处与境外某篇期刊论文存在文字重合,相关内容没有标注引用,也没有列入参考文献。
在我看来,这件事恰恰说明,网络上的举报只能是线索入口,不能直接充当结论。
网友可以质疑,也可以继续提供材料,可学术不端究竟成不成立,还是要经过论文比对、调查、申辩和正式程序。谁的帖子转得多,不能成为判定学术问题的尺子。
再看贾浅浅。
7月15日,西北大学公布调查结果。
贾浅浅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共有16篇,其中9篇存在多处段落、语句与他人已发表作品重复且没有注明来源等问题,6篇存在个别文字重复、引用标注不规范,1篇未发现引用不规范问题。
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经审议认定其硕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学术不端行为属实,硕士学位被撤销;西北大学也撤销其副教授职称和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同意其辞职申请,解除聘用关系,并按程序撤销教师资格。
我觉得,这个案例和蒋方舟放在一起看,意思就很清楚了:举报可以把问题送进公众视野,但决定处理结果的,仍然应该是证据和程序。
材料查不实,不能靠情绪把人压下去;材料查实了,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有名气就轻轻带过。
古爱华引起的争议,又是另一种情况。
7月31日,敦煌市相关部门透露,敦煌市融媒体中心拟招聘的外籍主播古爱华已经放弃聘任资格。
针对网上关注的待遇问题,当地明确表示,网传“90万元”并不是年度薪酬,工资待遇为每年税前30万元,年度考核合格后每年发放生活补助3万元,连续发放10年。
聘用满3年且在当地购房,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购房补助,聘用未满10年还需要退还部分补助。其实际年度薪酬约为税前33万元。当地还表示,针对招聘合规性等问题已经成立调查组核查。
我的看法是,公众追问财政资金怎么花、招聘程序合不合规、岗位条件设得合不合理,这些问题完全可以摆到桌面上说。
可如果还没等调查结果出来,就从个人经历一路推导出各种严重指控,那就不是单纯追问了,而是在用结论倒推证据。
胡维佳的名字也曾被部分网络讨论带入相关话题。
能够由公开资料核实的是,环球时报社2022年2月公布的持有记者证人员名单中确实存在“胡维佳”这一姓名。
除此之外,涉及个人身份关系和经历的其他网络说法,目前缺少足够权威公开材料支撑,本文不作判断。
更值得看的,是8月14日贵州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一份通告。
这份通告一边欢迎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一边明确提出,举报线索要客观真实,严禁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也不能借举报实施打击报复。
通告还把假借“舆论监督”、网络爆料、自媒体曝光制造舆论压力并索取财物的“舆情敲诈”,以及有组织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等行为列入相关线索征集范围。
在我看来,这个尺度已经说得很直白:该举报的可以举报,该监督的也可以监督,可“举报”两个字不是随意造谣、围攻别人甚至牟利的通行证。
还有一个正在推进的制度节点,也和胡锡进谈的这个问题直接相关。
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28日。
征求意见稿把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违法集中公开个人信息、持续网络恐吓和骚扰等行为纳入治理范围。
更关键的是,第59条明确提出,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这部征求意见稿。
网络举报本身不是洪水猛兽,依法监督也不该因为反网暴就被堵住;真正要防的是借举报之名搞造谣、开盒、人肉搜索和群体围攻。
说到底,一个健康的舆论场既不能让有问题的人靠身份躲过监督,也不能让普通人因为一次未经证实的指控就被流量判了“有罪”。
我的看法很明确:举报可以公开,质疑也可以尖锐,但证据必须跟得上,程序必须接得住。让事实决定事情有没有问题,而不是让热搜决定谁对谁错,这才是互联网公开举报应该守住的那条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