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女子免费让宠物狗为群友的母犬配种,不料配完种第二天,宠物狗自行跑回家,女子发现宠物狗生病,赶紧开车送医,狗到宠物店后不治身亡,女子遂将群友诉至法院,索赔 2.85 万元,群友:一只狗 2.85 万太贵!法院会如何判决?
蔡丽养着一只名叫 “壮壮” 的金毛犬。缪财通过微信群联系蔡丽,希望让自家母犬与壮壮配种。蔡丽没有收费,缪财当晚把壮壮接走。第二天配种完成后,缪财没有拴好壮壮,壮壮跑了出去。
约 10 时 30 分,壮壮自行回到蔡丽住处,已经舌头发紫、呼吸异常。蔡丽立即驾车送医,最终抢救无效,死因被认定为中暑。
蔡丽随后索赔宠物损失 18500 元和精神损失 1 万元。争议由此落到一个现实问题,当初 2000 元买来的犬,损失到底该怎么算?
2023 年 2 月 6 日 8 时 20 分,江苏句容宝华镇翡翠华府小区地下车库也发生过一起宠物犬纠纷。王某带灰黑色泰迪犬散步,李某驾车驶出车库左转时疏于观察,将犬碾伤。
王某先后送犬到南京两家宠物医院治疗,医疗费达到 25150 元。对方认为犬的市场价约 2000 元,只愿按这个价格赔偿。公安机关同时认定王某遛犬未牵绳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句容法院没有简单以购买价封顶,而是将必要合理的医疗费、交通费计入财产损失,再按责任划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30%,赔偿 9000 余元。
这件事与壮壮案的价值争议很接近。宠物的购买价并非唯一判断依据。壮壮案审理过程中,蔡丽和缪财共同选择深圳市文华犬业有限公司进行庭外鉴定。
鉴定认定壮壮市值 18500 元。缪财提出按市场配种费两倍、约 1200 元赔偿,自然不能直接替代犬只损失的认定。
还有一宗案件更接近 “把宠物交给别人照看”。2023 年 9 月 28 日,韩某因外出无法照料宠物犬,通过深圳一家宠物店公布的微信联系高某,当天把犬送到店内,支付 406 元寄养费。
寄养期间犬只死亡。高某随后出具赔偿协议,约定宠物店赔偿 18000 元,并在 2023 年 10 月 5 日前付款。
赔偿没有落实后,韩某起诉。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最终判令 A 宠物店、经营者郭某和高某支付 18000 元及相关利息。
放回壮壮案,关键就不只是 “免费配种” 四个字。壮壮由缪财亲自接走,在安全返还蔡丽以前,缪财已经实际承担照看任务。犬只是否拴好、走失后是否及时寻找、发现异常后有没有妥善处理,都可能影响责任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典型案例也强调实际管理责任。2021 年 8 月,斯某让 7 岁的儿子欧某遛一只黑色腊肠犬,犬只抓伤不满 1 岁的洪某某。
法院认定斯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存在过错,判赔 3092 元。同批典型案例中还有另一起:张某乙饲养的大型犬追逐张某甲驾驶的电瓶车,犬只虽未直接咬人,张某甲受惊摔伤,法院仍结合追逐行为和受伤结果认定责任。
赣州这起纠纷最终也沿着类似思路判断。壮壮被接走前没有异常,走失后自行回家时已出现严重症状,法院认为走失与死亡存在较大关联,缪财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应承担 70% 责任。按 18500 元鉴定价值计算,赔偿 12950 元。
蔡丽主张的 1 万元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法院认为现有事实不足以认定壮壮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2.85 万元没有全部支持,1200 元方案也没有被法院采纳。
信源: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