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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中四瓶被骂喝不起!2026年8月14日,四川乐山,宋女士走进一家便利店,随手连

连中四瓶被骂喝不起!2026年8月14日,四川乐山,宋女士走进一家便利店,随手连开4瓶饮料,瓶盖全部印着“1元乐享”。按活动规则,4瓶只需付8元。可当她拿着瓶盖走向收银台时,老板当场翻脸,不仅拒绝兑奖,还甩出一句:“喝不起就不要买!”宋女士最终被迫按原价付了20元离开。

据宋女士描述,她进店后打算先开盖查看是否中奖,中奖就按规则兑奖,没中奖就正常付款。

结果运气爆棚——连开4瓶,瓶瓶中奖。按品牌“1元乐享”活动规则,首瓶原价5元,后续3瓶各加1元换购,4瓶总计只需8元。

可当她拿着4个中奖瓶盖去结账时,老板却拒绝按活动规则兑奖,坚持要求她按原价20元付款。

双方沟通无果后,老板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宋女士最终被迫按原价付了20元离开。

事件被曝光后迅速引发热议,活动规则并未限定单人单次连中次数上限,商家因“中得多就亏钱”而拒兑,在法律和规则层面均不成立。

中了奖,这瓶“1元换购”就是你的权利。

(一)违约:瓶盖上的“1元乐享”,是商家必须兑现的承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瓶盖上的“1元乐享”是厂家面向消费者发出的有奖销售要约。商家上架销售该商品,即代表接受了厂家设定的促销规则。消费者购买并中奖后,双方的消费约定正式生效,商家理应严格按照活动规则履约。

商家以“连中太多”为由拒绝兑奖,属于单方面违约。即便老板认为兑奖流程存在争议,正确的做法也应该是为消费者兑付奖品(收1元给一瓶新饮料),然后自己保留空瓶和瓶盖等待厂家回收结算。而不是当场翻脸骂人,强制原价收费。

(二)侵权:骂你“喝不起”,侵害的是人格尊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老板当众怒斥宋女士“喝不起就不要买”,已构成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侵害。宋女士完全可以就此事要求商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行政处罚:为了12块钱赌一张5万到50万的罚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禁止“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和“无正当理由变更有奖销售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说得更细:促销规则公布后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违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12块钱的差价赌一张最高50万的罚单——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四)退一赔三?先分清违约和欺诈。

有网友问:能不能主张“退一赔三”?答案是:老板这次拒兑,法律定性是违约,不是欺诈。

宋女士能主张的是按规则兑奖,或者赔偿多付的那12块差价。如果商家谎称有奖、奖品根本不存在、或者内定人员中奖,这才构成欺诈,才能适用“退一赔三”。兑奖纠纷和骗局之间,隔着一条“故意”的线。

一次好运爆棚,换来的不是惊喜,而是一句“喝不起就不要买”。12块钱是小,但“喝不起就不要买”这句话,不该是消费者花钱买来的待遇。

收了货、赚了钱,转头把规则赖掉,省下的是几块钱,丢掉的是招牌。中奖是商家自己喊出来的承诺,不是给消费者的赏赐。当消费者拿着白纸黑字的活动规则要求兑奖时,商家一句“喝不起就不要买”,毁掉的不只是一单生意,还有消费者对这家店的全部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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