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会选出一个罪犯总统?
250年前制宪会议时代,刚出炉的美国宪法并没有刻意设计成“罪犯也可以当总统”,这不是那批英国绅士们的初衷,甚至连想象都谈不上。
实际上他们的构想是反过来的:总统不能一人一票由那帮屁民们乱哄哄推举产生,而应该由精英阶层决定。选举人/团的制度就是起这个作用。
美国最初,选民并不直接选总统,而是选“选举人”(有的州甚至连这个权利都不给,选举人由州议会产生),而各州选举人也并不服从党派立场,而是完全自由心志决定正副总统人选,他们会对候选人,对他们的品格、能力、资质、政策等评判把关。什么,这人是个34项重罪的诈骗犯,还被判性侵和诽谤?滚。
真正形成今天这种结果的,是后来两百多年制度演化中不断加深的党派化和民粹化邪路。具体来说:两党制、赢家通吃、选举人筛选机制逐步被党派政治架空,成为橡皮图章。
同时,美国的宪法修正机制也被设置了过高门槛,对时代发展产生的新问题反应过于迟钝,制度防火墙的建设始终严重滞后于时代。
所以才会出现一个陪审团定罪的人,被民意一路抬上总统宝座的荒诞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