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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伪造家国证件,为什么一套标准,两种用法? 刚刚刷到阿成老师对胚胎案的解

同样是伪造家国证件,为什么一套标准,两种用法?

刚刚刷到阿成老师对胚胎案的解读,感触颇深。

胚胎案里,男方伪造结婚证,用来获取生殖机构的审批许可。

阿成老师明确点评:这种伪造国家证件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追究其X事责任,是原配的权利。

这就让我忍不住联想到持续六年的错换之事。

当年会议中,我大娘提交的95年虚假出生证,也早已被官方实锤确认是假证。凭着这份假证,大娘顺利完成落户、生活、甚至现在还使用着!

同样是伪造、使用假证、从中获利。为什么一件可以追究其X责,而另一件,却只能停留在民事层面?

六年时间过去了,依然有人反复强调M事决决已定,尽管会议其中,有人还强行定论两个孩子“同日出生”等不实言论。

真的很难理解,同样的违F行为,同一个老师为什么会有两套评判标准、两种处理态度?

我们大众不专业,我们要的从来不是纠缠,只是想要一份清清楚楚的程序,一份公平对等的F理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