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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万,放银行里,没了。 人业务员给偷偷转走,辞职,挥霍一空。然后你去告银行,一

75万,放银行里,没了。
人业务员给偷偷转走,辞职,挥霍一空。然后你去告银行,一审法院告诉你:你输了。

2021年7月,内蒙古呼伦贝尔,朱女士揣着攒了半辈子的75万现金走进银行柜台。接待她的是柜员孟某芝。办业务时,孟某芝神秘兮兮地说,银行有“内部高息存款”,利息比普通存款高不少,就是名额有限。朱女士一听动了心——钱放在银行,又是柜员亲口说的,还能有假?

她万万没想到,孟某芝在柜台里边操作时,手指在键盘上敲了几下,钱并没有进入她的存款账户,而是转到了孟某芝自己名下。一张打印出来的“存款凭证”递到朱女士手里,看上去一切正常。

直到后来需要用钱,朱女士才发现账户里根本没有那笔存款。慌忙去银行询问,才得知孟某芝早已离岗失联。她赶紧报警,一查才知道,被同样手法欺骗的储户竟有11人之多,涉案金额高达220余万元。

2025年,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孟某芝有期徒刑12年。可钱呢?孟某芝早已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无力退赔。

朱女士和其他受害者一起找到银行,想要个说法。他们认为,事情发生在银行柜台,员工穿着工服、利用职务身份行骗,银行怎能完全撇清关系?

但银行的态度很明确:孟某芝是个人犯罪行为,且已经离岗失联,与银行无关,损失应当由犯罪者本人承担。

2025年10月,朱女士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了储户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孟某芝的行为属个人犯罪,并非职务行为,银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朱女士等11名储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1月5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这个判决,让无数人后背发凉。

一个普通储户,走进银行营业厅,在正规柜台上,把现金交给穿工装的柜员,看着对方操作电脑,接过打印出来的凭证——整个过程没有任何一个环节能让人产生怀疑。可法院说,这是个人犯罪,与银行无关。

那银行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最高法也裁定明确指出:即便涉及刑事犯罪,也不影响银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审理。员工犯罪是个人的事,但银行没能守住客户的钱,这是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合同责任,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可一审法院的判决,等于告诉所有储户:你把钱交给柜员,柜员骗了你,那是你运气不好,银行不负责。

问题是,普通人去银行办业务,怎么分辨面前这个穿工装、坐柜台、操作银行系统的员工,此刻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银行要求储户信任它的整套体系——柜台、制服、系统、印章,可当这套体系被内部人员利用时,银行却要求储户自己去区分“职务”和“个人”的边界。

这跟“出门被车撞了,司机说‘车是我的,撞你是车的个人行为,跟我无关’”有什么区别?

一个更扎心的现实是:类似的案子,判决结果截然不同。2024年,吉林银行四平分行员工私自转走储户230万元,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同年,某国有大行员工转走客户35万,法院认定银行存在管理过错,需全额赔偿。而在呼伦贝尔,同样的情节,储户却败诉了。

同样的事,不同的判决,不同的命运。

朱女士的75万,是攒了半辈子的血汗钱。另外10名储户的钱,加起来220多万,全被一个人挥霍一空。罪犯坐牢了,可钱没了。银行不赔,法院不支持。储户能怎么办?

二审还没宣判。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件事都已经撕开了一个口子——银行的安全感,正在被自己的员工和法院的判决一起掏空。

你把钱存进银行,以为是最安全的地方。可有一天你发现,钱没了,罪犯坐牢了,银行说“不关我事”,法院说“你活该”。那一刻你才明白:原来银行的安全,只防外贼,不防内鬼。

评论列表

为你我祈福
为你我祈福 4
2026-08-22 11:20
必须上诉到赢为止!银行不可能沦落到为诈骗犯的帮凶!
冰川银
冰川银 2
2026-08-22 11:52
如果刚存进银行就全转入支付宝账号就安全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