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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蟑螂索赔,这次玩砸了!”2026年8月6日晚,武汉武昌区积玉桥一家餐饮店内,

自带蟑螂索赔,这次玩砸了!”2026年8月6日晚,武汉武昌区积玉桥一家餐饮店内,三名男子指着菜里的蟑螂,要求十倍赔偿。店家无奈免单300余元后,三人正要离开,却被现场另一名顾客拦下——此人三小时前刚被同一伙人以“吃出蟑螂”为由索赔过388元。报警后,监控还原了一切:蟑螂是他们自带投放的。两天内,这三人从西安专程来武汉,连续作案5家店,累计骗取免单及赔偿3300余元。目前,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主谋程某某,刷短视频得知“吃出异物可索赔”后动起歪念。

他在某网购平台购买用于喂养宠物的活体蟑螂。2026年8月5日,程某某携带活蟑螂,伙同赵某某、李某某从西安专程赶到武汉。

进入餐馆点餐后,趁服务员不备将活蟑螂偷偷投入菜品,随后叫来服务员“维权”,以食品安全为由要求免单并十倍赔偿。

8月5日至6日,三人先后在5家餐饮店作案,累计骗取免单1100余元及现金赔偿2276元,合计3300余元。

8月6日21时许,三人第五次作案时,店家免单300余元后正要离开,却被现场一名顾客拦下。此人也经营饭店,三小时前刚被同一伙人用同样手法骗走388元。

报警后,警方调取监控查明真相。三人手机内多笔来自不同餐饮商户的退款及转账记录,成了铁证。

自带蟑螂“维权”,不是索赔是犯罪。

(一)敲诈勒索罪:虚构事实索要财物,已踩刑事红线。

三人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他们虚构“吃出异物”的事实,以“举报食品安全”相要挟,迫使店家交付财物。虽然3300余元在部分地区可能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多次敲诈勒索”(两年内三次以上)同样构成犯罪。两天内作案5次,“多次”情节板上钉钉。

(二)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两罪的区别与竞合。

两罪核心区别在于:诈骗罪是通过欺骗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通过威胁、要挟使被害人“被迫”交付财物。本案中,三人既虚构了“吃出异物”的事实(诈骗手段),又以“举报食品安全”相要挟(威胁手段),同时触犯两罪。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理。

(三)团伙作案:从重处罚的加重情节。

三人分工明确、跨省作案、连续作案5起,属于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犯罪。《刑法》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主犯程某某的刑期,很可能远超单次作案的量刑。

(四)行刑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并行。

即使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同样规定,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因“多次作案”已进入刑事程序,行刑衔接之下,处罚只会更重。

(五)商户的合法维权:遭遇“碰瓷”的正确操作。

三人之所以翻车,是因为碰上了警惕的商户。商户遭遇此类情况,正确做法是:第一,留存监控录像,这是最直接的证据;第二,拒绝私了,坚持报警;第三,同业互通信息,本案中正是因为另一商户认出同一伙人,才让骗局被揭穿。警方提示:自带异物刻意碰瓷索赔,并非正常维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从西安到武汉,从网购活蟑螂到两天五家店——程某某用“刷短视频学来的套路”,把自己和两个朋友送进了看守所。3300元的“收入”,换来的是刑事拘留、犯罪记录和可能数年的牢狱之灾。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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