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反被聪明误!”福建厦门,小伙将自己一套价值千万的房子卖给了一男子。双方约定,签两份不一样的合同,房屋真实成交价为1080万元,但是过户申报的合同成交价只写300万。税务部门查出问题,小伙被追缴16.2万税费,还需要缴纳37700余元滞纳金。因双方曾约定所有税费均由购房者承担,小伙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部税费、滞纳金,并给付违约金,法院判了。
小杨名下有套闲置的别墅要出售,买家老吴看过房子后,对房子很满意,决定买下这套房子。
两人初步约定,房屋成交价1080万元,全部交易税费由购房者老吴来承担。
老吴跟小杨商量:为了省点税费,双方签2份不一样的阴阳合同,真实成交价为1080万元,但是去网签过户的合同,双方往低了写,只写300万。
因老吴承诺所有税费他来承担,小杨也没多想,想着只要顺利把房子卖出去,拿到房款,自己也没什么损失。
他按照老吴的意思,跟老吴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的真实价格1080万元,另一份合同的成交价为300万元,这份合同是专门用于去房管和税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用的。
可没想到,在后续房屋过户核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察觉不对劲:同小区同户型别墅市场行情价在千万级别,可小杨和老吴签订的合同价为300万元,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
税务部门核查追责,小杨被追缴16.2万元个人所得税税费,还需缴纳滞纳金37746元。
小杨将税费补缴后,要求老吴把这16.2万元的税费和3万多的滞纳金补给自己,因为当初双方明明说好的,税费均由老吴来出。
没想到老吴却翻脸不认,一分钱都不肯多出。
小杨一气之下,将老吴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吴承担全部税费、滞纳金以及支付违约金。
老吴却称这两份合同是两人串通搞的虚假交易,他们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小杨要求自己承担税费、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要求不合理。
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小杨的全部诉求,也没有完全站到老吴这边,而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了责任。
小杨抱着自己只是配合签个字,没什么损失的想法,和老吴签了“阴阳合同”,本想着帮老吴省下税费,把房子给顺利卖掉,并且双方合同里面已经约定了,所有税费由购房者老吴出,他本以为自己无责,却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违法了。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一般需承担契税,卖方需承担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小杨作为房屋出卖人,有义务申报并缴纳房屋转让对应的个税,尽管小杨和老吴在合同里约定“所有税费由购房者老吴来承担”,这个约定也只能约束交易双方,不能对抗税务部门。
法律层面的纳税义务人身份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双方合同约定直接转移,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向法定纳税义务人追缴欠缴的税款。
税务部门核查后,直接找到法定纳税义务人小杨追缴16.2万个税和3万多滞纳金,小杨不能拿“合同约定了买家承担税费”的理由对抗税务机关,必须先把这笔钱补缴完毕。
但是小杨和老吴恶意串通的行为,也不能由小杨一方来独自承担全部后果,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划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300万元的网签备案合同并非双方真实交易意愿,是用来以低价避税的,该合同无效。而1080万元的真实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可其作为判定交易事实的基础依据。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老吴是逃税行为的主动发起者,还事前承诺承担全部税费,过错程度更高,法院判定其承担70%的损失。
小杨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仍配合签字,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剩余30%的税费及滞纳金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老吴按照70%的比例向小杨支付已垫的税费和滞纳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二审维持原判。
偷税漏税属于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应依法纳税。
有些人试图用“阴阳合同”来避税,本想省钱,可最后却得不偿失,不仅要补缴税费,还可能要缴纳滞纳金、罚款等,如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素材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