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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崇州一名女工怀上第四胎后,去咨询公司HR自己还能不能正常休产假,没想到考勤文

四川崇州一名女工怀上第四胎后,去咨询公司HR自己还能不能正常休产假,没想到考勤文员直接回了一句:“四孩没有产假,”她对此不认可,于是8月在“问政四川”平台向有关部门咨询,8月14日,崇州市人社局给出了明确答复。
 
四川崇州一名女职工怀上第四个孩子后,向工厂询问自己还能不能休产假,HR没有直接答复,随后部门考勤人员却告诉她四孩不享受任何产假,她越想越不明白,于是8月10日通过“问政四川”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
 
4天之后,崇州市人社局给出了明确答复,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1个婴儿再增加15天,而且这条规定并没有限定到底是第一胎、第二胎还是第四胎。
 
也就是说,公司那句四孩没有任何产假是不准确的,这名女职工即便此次生育的是第四个孩子,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依然存在,用人单位不能因为生育胎次超过3个,就直接把女职工最基本的生育休假权益一笔勾销。
 
但这件事还有后半段,四川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女方还可以延长生育假90天,而本案所涉第四孩按照崇州市人社局答复,不能享受这额外增加的90天。
 
而且四川从2025年11月28日起已经进一步完善生育假制度,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统一延长9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和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增加30天,这恰恰说明基础产假和地方生育支持政策,本来就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制度。
 
我认为,这起事情最值得讨论的并不是第四胎到底该不该生,因为那是另一个政策问题,劳动关系里真正需要搞清楚的是,一名女职工已经怀孕并且将要分娩以后,她依法享有哪些最基本的劳动保护,企业不能把不同法规里的两种假期混成一锅粥。
 
说得再直白一点,没有额外90天,不等于连基础98天也没有,前者属于四川针对符合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行为设置的延长生育假,后者则来自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障的是女职工生育之后最基本的身体恢复和劳动保护。
 
我觉得工厂考勤岗位尤其应该把这个区别弄明白,因为一句随口而出的没有产假,对公司来说可能只是政策理解错误,对一个正在怀孕的女职工来说却意味着98天收入、工作安排以及产后恢复全部要重新考虑,这种错误不能简单看成一句话说错了而已。
 
法律实际上给女职工的保护还不止产假,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或者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和聘用合同,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女职工还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在我看来,这也是企业HR和考勤管理最需要补的一课,企业当然有权制定考勤制度,也需要控制人力成本,但所有内部规章都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能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公司制度规定得再详细,也不可能把国务院明确规定的98天产假直接规定没了。
 
类似问题其实并非四川第一次出现,此前广东省卫健部门处理四孩产假咨询时也给出过相似口径,即女职工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98天基础产假,如果此次生育不符合当地再生育条件,则不能享受地方额外设置的奖励假,这说明两个层次必须分开计算。
 
我认为,这样的规则反而很清楚,国家规定首先兜住女职工最基本的生育保护,地方再根据人口政策提供额外假期和支持,前一层解决的是基本劳动权益,后一层属于地方生育支持政策,两者不能因为名字都带着产假或者生育假就混为一谈。
 
所以这起事情最后给企业和职工都提了个醒,怀孕生育涉及的政策不能靠办公室里一句我记得来判断,员工遇到疑问可以直接向人社、卫健等主管部门咨询,企业负责考勤和人事的人更应该先把法规查明白,因为少算90天和直接抹掉98天,完全不是一回事。
 
说到底,四孩能不能享受四川额外生育假可以依法按政策判断,但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基础产假不能凭一句内部通知消失,我认为这次崇州人社局最有价值的地方,就是把这条边界讲得非常明白,企业可以按规则管理,但最基本的法定权益,谁都不能随手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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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02
用户10xxx02 2
2026-08-19 14:44
生那么多干嘛?养不养得起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