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女邻居写进招嫖广告,致其抑郁轻生,触刑判仨月缓六月女子被邻居写到招嫖广告抑郁轻生犯罪律师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刑事案件刑事 2024年2月起,山东临沂罗庄区的韩女士频繁接到陌生来电及短视频平台低俗私信,对方均询问有偿色情服务。起初她以为是误拨,可此后数月持续的恶意骚扰,彻底打乱其正常生活、经营秩序,她报了警。
警方查实:韩女士的同村邻居韩某,因邻里积怨蓄意报复。先是提供韩女士手机号,指使李某电话、短信持续骚扰;2024年4月底,又将该手机号抄写在两处公共厕所隔间墙面,配上“约炮”“卖”等低俗招嫖文字,恶意捏造不实信息。
2024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对韩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对协助骚扰的李某行政拘留4日。但行政处罚未能止损,持续的黄谣羞辱与网络骚扰,给韩女士造成不可逆的身心伤害。她体重骤降三十余斤,经营的店铺被迫关停,恋情破裂。2026年2月8日,不堪折磨的韩女士轻生,所幸被路人及时救下。经司法鉴定,其确诊抑郁症,存在明确自杀倾向。
2025年1月,韩女士依法提起刑事自诉。2026年5月8日,临沂罗庄区法院一审审理认定:韩某故意捏造他人从事色情服务的虚假事实,在公共场所传播,大范围贬损韩女士人格名誉,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轻生的严重后果,已达到诽谤罪入罪标准。最终以诽谤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支持医疗费1546.25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5546.25元。
法院同时明确两点:一是墙上没写姓名,“不具备公然性”,不定侮辱罪;二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附民受案范围,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韩女士认为量刑过轻、赔偿过低,已明确表示上诉。
为什么是诽谤,不是侮辱或寻衅滋事
本案核心是“捏造+传播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韩某把女邻居的手机号配上招嫖词,等于向不特定公众明示“这个号主是卖淫者”,这是典型的虚构事实诽谤,适用《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且一般“告诉才处理”,本案由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程序合法。
为什么没定侮辱罪?侮辱罪要求公然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法院认为公厕墙面文字未标注姓名身份,单独来看不具备指名特定对象的公然羞辱效果,故不构成侮辱罪。为什么不是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规制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是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系针对特定对象,源于邻里矛盾蓄意报复造谣,不属于无事生非扰乱公共秩序,因此定性诽谤更为准确。
量刑标准与一审是不是“太轻”
诽谤罪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主要包含:多次散布损害名誉信息、信息被大量浏览转发、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致使被害人工作生活遭受严重损害等情形。本案韩女士出现抑郁发作、实施轻生行为、店铺关停、感情破裂,符合“情节严重”的定罪条件。
“情节严重”对应的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拘役三个月属于拘役1‑6个月幅度内的中低档刑罚,同时适用缓刑六个月。量刑时法院考量了坦白、预缴赔偿款、此前行政拘留可折抵刑期、邻里纠纷引发自诉案件等从轻情节,该量刑未超出法定裁量区间。但从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害来看,当事人与公众认为量刑偏轻也合乎情理。缓刑并非免除处罚,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或者再犯罪,就要执行三个月拘役实刑。另外刑附民不支持精神损害等损失,不等于无法维权,韩女士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关损失。
剩下的问题
二审焦点主要有三:一是韩某妻儿后续在门口辱骂、新车被泼粪40天等行为,能否作为佐证本案情节特别恶劣的延伸证据;二是重度抑郁与造谣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已经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受害方二审可以补充证据强化因果论证,但推翻一审认定难度较大;三是刑附民之外独立民事诉讼可主张的赔偿项目,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保护、第1167条侵权停止侵害、第1183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闭店产生的误工损失、心理治疗费用、名誉修复相关费用均可以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证据以及因果关系。
办案机关通常会给案件扣上邻里纠纷的帽子而掉以轻心,殊不知有的邻居就是披着皮的恶魔,正如此案,把人写进招嫖广告里,不是邻里口角,是把人往死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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