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业部分专制制度不改,本质上就是相关利益链太长,向民重赋渔利过重。
法理上,物业服务合同归类是民事合同,但现实当中大量前期物业格式合同,确实带有很强的不平等色彩,很多业主体感就是一份“不平等条约”。
道理很直白:
普通民事合同,是甲乙双方坐下来谈条件,条款可以讨价还价。但买新房的时候,前期物业是开发商提前定好的模板合同,单个业主没有谈判资格,要么全盘接受这套条件买房收房,要么就不买这套房子,个人没有议价空间。
合同文本大多是物业提前拟好的格式文本:
- 业主不交物业费,有明确违约金、被起诉;
- 物业服务缩水、不作为,合同里往往写得模糊,违约惩罚很轻,业主举证维权成本很高。
即就是官商勾结,给老百姓生产了一个“连体婴儿”水泥盒子。
物业服务就是服务这个畸形的怪胎,费用强行摊派治所有住户,这等于用户买了一辆由物业公司推着走的“残障小汽车”。
法律也看到这个问题,民法典明确:格式条款如果免除物业自身责任、加重业主责任、排除业主主要权利,该部分条款直接无效。现实中不少打官司的案例,法院也会把里面的霸王条款判成无效。
但痛点就在这里:条款可以判无效,可维权要靠业主自己去投诉、去起诉,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业主深惑到“假权益真套路”的痛苦。
几百户业主很难统一行动;前期物业又靠着开发商的关系长期留在小区,更换门槛高。纸面上有救济途径,普通人现实中用起来很难,即“衙内好进事难办,业主被脏白喊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