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不能多管闲事!”山东聊城,男子看到有陌生男子当街殴打一名女孩,出于正义感上前制止,并将陌生男子绊倒在地,谁知导致陌生男子三根肋骨骨折,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事后,陌生男子指控男子故意伤害,导致男子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那男子的行为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呢?
这起山东聊城案件曝光后,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这句话。
2024年5月26日深夜,刘旭和朋友吃完饭路过一个路口,突然看到一名中年男子连续脚踹坐在地上的女孩。
监控里,女孩已经被踢倒在地,男子还多次朝她头部、腹部踹去,女孩只能抱着头躲避。
刘旭不知道两人是什么关系,只看到一个成年男子在打一个明显年轻很多的女孩,于是和朋友走过去制止,结果事情很快变了味。
双方发生争执后,刘旭两次将中年男子放倒,后来还发生了击打。
等警察赶来以后,他才知道,被打的女孩是朱某的女儿,站在旁边的是女孩母亲,朱某后来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右侧第9、10、11三根肋骨骨折。
更戏剧性的是,朱某后来还因为殴打女儿,被警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可刘旭并没有因为“制止家暴”就直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事发近10个月后,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随后被逮捕,直到2025年10月才取保候审。
当年11月,一审结果出来了,法院认为,刘旭最开始上前制止男子殴打女孩,属于出于正义感,弘扬社会正气,值得肯定。
但问题出在后面:一审法院认为,当刘旭实施绊摔等动作时,朱某当时已经停止继续殴打女儿,现场只剩言语争执,因此“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个正当防卫的前提已经不存在。
于是,一审法院认定刘旭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案件起因、朱某本身存在明显过错,以及刘旭主观恶性较小,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赔偿朱某医疗费1564元。
刘旭当然不服,他的理由也很直接:自己看到一个成年男子反复脚踹女孩,出手是为了控制对方,避免他继续伤害女孩,也防止对方攻击自己和朋友。
如果这种情况下还要先精确判断“他下一秒会不会继续打”,那普通人以后看到类似事情,还敢不敢上前?
这正是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正当防卫看的并不是最后谁伤得更重,而是出手的时候,现实中的不法侵害到底有没有结束。
一个人刚刚连续脚踹倒地女孩,被人劝阻以后又情绪激动地逼近劝阻者,这种情况下,旁观者能不能合理判断危险仍然存在?还是说只要他暂时停脚几秒,别人再采取控制动作就变成了“故意伤害”?
这个时间点,恰恰决定了刘旭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2026年5月6日,事情迎来转折。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就是说,一审给刘旭定下的“故意伤害罪”,目前已经被撤销,案件重新回到了需要查清事实、重新判断性质的阶段。
所以现在还不能直接说刘旭已经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更不能说他最终一定无罪。
但二审发回重审至少说明,一审对“朱某的不法侵害是否真正结束”“刘旭两次放倒对方是否具有防卫必要性”等关键事实,仍然存在需要重新审查的问题。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真正重要的,不只是刘旭最后判有罪还是无罪。
它关系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以后普通人在街上看到成年人暴力殴打弱者,到底敢不敢伸手。
法律当然不能允许借“见义勇为”之名随便把人打伤,可同样也不能要求一个普通人在危急现场,像慢放录像一样精确计算对方每一个动作,再决定自己能不能制止,否则最可怕的结果不是多一个争议案件。
而是下一次再有人倒在街头挨打时,周围所有人都站着看,因为大家心里只剩下一句话:“算了,别多管闲事。”
信源:红星新闻——《父亲当街多次脚踹女儿,路过男子制止时将其放倒致轻伤,一审被判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审发回重审》
大象新闻——《男子制止父亲当街踹女儿被诉 二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