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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太古汇,男子花近5000元买的宝格丽眼镜,不小心掉了颗螺丝,送精品店修时品牌

广州太古汇,男子花近5000元买的宝格丽眼镜,不小心掉了颗螺丝,送精品店修时品牌方报价998元。原因是一颗螺丝不给换,必须换两条镜腿,但有一条,换下来的旧腿还不让带走必须回收。男子急了:难道我花钱买的只是使用权?

这副眼镜是蒋先生2024年在国外买的,折合人民币将近5000块。

奢侈品,买的时候肉疼,戴的时候稀罕。

他擦眼镜都恨不得用麂皮布蘸着哈气慢慢蹭,镜腿上连个指纹都不敢留。

结果人算不如天算,戴了没多久,右边镜腿连接处的螺丝居然掉了。

蒋先生起初压根没当回事。掉个螺丝而已,找家眼镜店配一颗不就完了?

他抽了时间,拿着眼镜去了家附近的眼镜城。

店里的师傅接过眼镜看了看,又拿着放大镜照了照螺丝孔说:"这螺丝不是通用规格,市面上配不着,您还是找品牌售后吧。"

蒋先生又跑了两家,说法都一样。

没成想这么颗小螺丝,一般店里还真配不上。

他只好把眼镜收进盒子里,工作一忙就忘记,结果这事儿一搁就是将近两年。

直到今年7月,有个朋友跟他说广州太古汇有一家宝格丽精品店配件齐全,售后也专业。

蒋先生7月10号那天,把眼镜从抽屉深处翻出来,专门跑了一趟太古汇。

到了店里,蒋先生把来意说明白了,就掉颗螺丝,换一颗就行。

接待他的店员态度客气,但说辞让他有点意外:这种情况没法现场处理,得把眼镜寄到上海售后中心去做检测。

蒋先生心里嘀咕,拧个螺丝还得跨省寄修?

但转念一想,奢侈品流程规范也正常,好歹是大牌子。

他填了单子,把眼镜留下了,店员说一到两周取货。

结果这一等,就是将近二十天。

7月29号,门店的电话总算来了。

蒋先生以为是通知取眼镜的,接起来一听对方说:上海售后检测完了,服务方案是更换一对全新镜腿,费用998元。

蒋先生当时就有点噎住了:"螺丝掉了我换螺丝,换什么镜腿?"

对面解释,说这颗螺丝属于镜腿组件的一部分,品牌不提供单独更换螺丝的服务,要修就得整体换。

而且两条镜腿必须一起换,不能只换一边。

蒋先生那会儿正手头有事在忙,心里虽然一万个不痛快,但眼镜已经在人家手里压了大半个月了,再折腾又不知道要拖多久。

他咬了咬牙,998就998吧,换就换。

反正镜腿还能留着当个备用的,万一以后再出问题也算有个退路,于是他跟店员说行,修吧。

结果店员紧接着补了一句:"更换下来的旧镜腿和螺丝,按公司规定我们需要回收,不能退还给您。"

这句话直接把蒋先生说火了。

他当场就反问:"为什么不能给我?

那是我花钱买的东西,坏的我也认了,换下来的零件凭啥不给我?"

店员语气温和但态度坚决,说是公司统一规定,服务单上也有注明。

蒋先生这才仔细看了那张服务报价单,最下面有一行小字:"不提供必要部件的局部更换,若需装新作,原有损耗部件由我方保留。"

蒋先生越琢磨越来气。花将近5000块买的眼镜,所有权是自己的吧?

换下来的旧件就算坏了,那也是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品牌凭什么说扣就扣?

他追问店员这个规定到底是依据什么,店员翻来覆去就四个字:"公司规定。"

再问具体的条款内容、依据的法律或合同条文,对方就说不清楚了,让蒋先生有问题可以联系当时接待的同事。

蒋先生没惯着:“我花钱买的眼镜,买的是所有权,不是使用权!”

他直接拒绝维修,把眼镜撂店里了。

记者介入后,联系官方客服,客服的说法也很有意思:线上系统查不了线下门店的维修单,要想解决得找太古汇门店。

让他们跟上海售后沟通,一切以上海那边的反馈为准。

太古汇店员解释:两条镜腿必须一起换的原因:"眼镜两侧的磨损程度不一样,只换一边新旧不一致,另一条很快也会坏。

这个说法倒是有些道理,但品牌方霸占顾客旧件是否合理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商家自己拟定的格式条款,如果单方面剥夺消费者合法权利,就算写在单据上,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消费者购买商品,取得商品完整所有权,更换下来的旧配件属于消费者个人财物,商家无权强行没收。

蒋先生购买的眼镜,镜腿属于他的私有财产。

品牌售后以公司内部规定为由,要求更换配件后回收旧镜腿,不返还给消费者,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即便服务单上印有小字约定,该约定也不能对抗法律。

同时品牌方拒绝单独更换螺丝,强制要求整套更换镜腿,属于单方面强制消费者接受高价维修方案。

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拒绝接受不合理方案,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蒋先生的眼镜一直没取回,他花了近5000块钱,并没换来一副能戴的眼镜,以及合理的服务。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