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6月24日报道,针对山西运城“13岁女孩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一事,6月23日凌晨,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
6月23日上午,女孩家属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在警情通报发布的前数小时,有人员在与家属就案情进行沟通时,曾口头表示“经办案人员调查,构不成刑事犯罪,双方属于自愿”。这一说法与官方通报的审慎态度形成明显反差,引发家属强烈不满。

如果报道的情况属实,也就是说,到现在为止,有关人员仍然认为此起事件不构成强奸,而是女孩自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因此,警方不应当立案。
那么,到底是否应当立案呢?问题的关键已经不在有关人员怎么说,而在于通过调查,拿出最具说服力的证据。譬如,被伤害女孩到底是不是13岁。如果调查证明女孩只有13岁,一切也就非常好处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202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第二款规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对侵犯未成年人的行为,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也是从严规定的。只要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就不是民警口中的“自愿不自愿”。即便是自愿,只要对方是未成年人,就构成犯罪,警方应当立案,就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而从盐湖警方某些民警的做法来看,显然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想借着女孩害怕、女孩家人不懂法来为犯罪嫌疑人开脱。只是没有想到,女孩家中并不都是不懂法,女孩的哥哥是懂法的,也是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的。
更可怕的是,在舆论已经高度关注,且普遍指向民警做法错误的情况下,竟然还有相关人员跑到女孩家中声称双方自愿、不构成犯罪,到底想干什么?相关人员到底是民警还是与涉事方有关的人员?为什么到现在了还敢公开声称自愿不犯罪?
现在看来,涉案人员的关系还是蛮复杂的。不然,不会到了舆论已经高度关注的情况下仍然在强调自愿不犯罪,仍然不能主动认错、主动投案。
这也意味着,对此起案件,应当提级立案调查,而不能再由盐湖公安分局调查。因为,相关民警属于盐湖公安分局的,只有提级立案调查才更具公信力。否则,容易受到质疑。
实际上,案件原本并不复杂。面对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只要警方依法立案,并将相关情况调查清楚,移交给检察院公诉,最后由法院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做出判决就行。如果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做好合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还可能从轻处罚。

然而,民警的不予立案,反倒让案件变得复杂而不可控了。特别是民警不予立案的理由,是与刑法相冲突的,与最高法、公安部等四部门的意见相违背的,就要在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对相关民警立案调查,并依据情况对其实施问责。如此,也只有提级立案调查才能更具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