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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竟被认定"不属意外",保险拒赔律师何帆解读

引言当重大疾病保险遇上艾滋病理赔,一场关于"意外感染"的法律争议就此展开。患者因输血感染HIV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非
当重大疾病保险遇上艾滋病理赔,一场关于"意外感染"的法律争议就此展开。患者因输血感染HIV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这背后究竟是对条款的机械适用,还是对保险本意的曲解?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解析艾滋病重疾理赔中的法律争议点,揭示保险条款解释中的深层逻辑。

2021年3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明确将"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列入保障范围,但特别注明需满足三项条件:1)输血发生在保险生效后;2)输血中心出具医疗责任事故报告;3)被保险人非血友病患者。2022年8月,张某因手术输血感染HIV,医院出具证明确认输血操作存在瑕疵。张某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为:HIV感染系医疗行为导致,属于"疾病"范畴而非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且张某未能提供法院终审裁定的医疗责任认定文件。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保险条款对"输血感染"的约定独立于"意外伤害"条款,保险公司刻意混淆概念规避责任。

从医学定义看,HIV感染具有明确的外源性特征,区别于内源性疾病发展。本案中,张某通过输血途径感染,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三大要件。现代医学将输血感染HIV归因于筛查技术局限或操作失误,本质上属于医疗过程中的非常规风险。

何帆律师解读

第一,条款体系解释错误保险合同将"输血感染HIV"作为独立承保项目,与"意外伤害"条款并列,说明二者适用不同标准。保险人将专门约定强行归入一般条款,违反《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同条款相互独立"的解释规则。类似案件中,法院普遍认为特别条款应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

第三,免责条款提示不足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必须法院裁决"的要求,却在理赔时突然增设该条件,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禁止的"隐性免责条款"。法官在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保险人不得在合同外创设理赔障碍。

个案差异提示需注意,本案特殊性在于:1)条款单独列明输血感染情形;2)医院已自认责任。若条款仅笼统承保"意外伤害"或医疗机构否认过错,裁判结果可能不同。投保时务必关注条款对特殊感染风险的约定细节。

在2020年某类似案件中,李某同样因输血感染HIV索赔被拒,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关键区别在于:1)保险条款将HIV感染完全纳入"意外伤害"范畴,未作特别约定;2)医院出具证明称"虽检测手段存在局限,但操作符合当时医疗规范";3)被保险人系血友病患者需频繁输血。

此案表明:同类纠纷的裁判结果差异,本质上源于条款设计、医疗过错程度、被保险人群体特征三重变量。投保时应特别注意条款对特殊风险的列举方式,以及是否包含"符合医疗规范即可免责"的附加条件。

回到张某的案子,从 “输血感染算不算意外” 到 “医院证明够不够用”,看似是简单的条款理解问题,实则藏着太多专业细节:条款里的一句话怎么解读、医疗责任的证据够不够硬、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有没有法律漏洞…… 任何一个小细节没抓住,可能就拿不到该得的赔偿。

比如何帆律师,何帆律师有医学背景,能看懂 HIV 感染的医学报告,一眼就明白 “操作瑕疵” 在医学上意味着什么,不会被保险公司的 “疾病不算意外” 的说辞忽悠;曾经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经历,让何帆律师太清楚保险公司在这类案子里常用的拒赔理由和背后的套路,知道怎么戳破他们的 “文字游戏”;再加上多年当法官审理大量保险纠纷的经验,手里有太多应对策略,知道从哪个角度切入能最快帮当事人争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