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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男子一行6人下馆子吃火锅。为了省钱,他们只点一份88元双人套餐,丸子、

甘肃武威,男子一行6人下馆子吃火锅。为了省钱,他们只点一份88元双人套餐,丸子、啤酒全都自己提前自带进店。店员发现他们自带大量食材,直接拒绝接待这桌客人。男子将事情发到网上,吐槽店家,让大家避雷。没想到,网友力挺商家这边。

据悉,男子一行6个人相约去吃火锅。为了少花钱,他们提前做了准备,自己买好了火锅丸子、啤酒,全部随身带进店里。

到店之后,他们仅仅下单买了一份88元的双人火锅套餐。

说白了,就是打算花两个人的钱,六个人一起吃,店铺只提供锅底、桌子、餐具、燃气,大部分吃的喝的全是自己带来的。

店员很快就发现这桌客人的情况。这份套餐本身就是给两个人准备的。

现在6个人就餐,还带进来大量外部食材。

商家担心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这样消费模式,店家几乎赚不到钱,还要承担服务成本,于是店员拒绝让他们涮火锅。

这一行人当场就很不高兴。在他们看来,我花钱买了套餐,凭什么不让我吃。

双方沟通谈不拢,一行人直接离开了门店。

回去之后,这名男子越想越气,把这件事发到网上,吐槽这家火锅店,还提醒网友吃饭避雷这家店。

本以为网友会同情自己,可评论区的风向完全反转,绝大多数网友都站在商家这边。

有人说,你在家吃还省了88块钱。

也有多人留言:这不是来吃饭,是找个免费厨房。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顾客花钱买了套餐,商家凭什么拒绝接待?消费者进店消费,店家直接拒客算不算侵犯消费者权益?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开店做生意,买卖讲究自愿平等。顾客有选择去哪家店吃饭的权利,店家同样有权利选择接不接这笔生意。

商家不能因为民族、性别、外貌歧视顾客拒客,这是违法的。

但如果顾客的消费方式明显不合理,会带来食品安全风险,损害门店正常经营,商家拒绝服务,属于正常的经营自主权,并不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

很多人会拿这条说事儿,觉得我花钱消费,店家就不能赶我走。但这条权利,不等于消费者可以随心所欲。

“禁止自带酒水”被认定为霸王条款,和谢绝自带食材是两码事。

酒水风险可控,但自带肉类丸子这类食材,店家没办法核实食材新不新鲜。万一吃坏肚子,责任很难划分,商家要背锅。

双人套餐,本身对应的就是两个人的就餐资源。6个人过来就餐,只买双人套餐,大量食材自带,相当于占用门店桌椅、燃气、调料、人工。

却几乎不在店内采购菜品,明显超出套餐本来的使用范围。商家有权拒绝这种消费模式。

另外一点,男子在网络发帖呼吁大家避雷门店,这里也存在风险。

若网上发布的内容有夸大、歪曲事实,根据《民法典》侵权相关规定,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要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认为,省钱本身没有错,过日子精打细算很正常。但是省钱不能钻空子。

这家店的锅底、桌子、碗筷、服务员,全部都是有成本的。套餐定价,是按照两个人吃饭来核算利润。

6个人过来,主要吃喝全部自带,只买一份低价套餐,本质上就是借用餐馆的场地设备。

想吃自带食材,有更好的选择,可以去允许自带食材的餐馆,或者干脆在家自己煮火锅。不能选一家正常经营的火锅店,又想占用人家全套服务,又不想在店里消费菜品。

消费者有消费的权利,商家也有好好做生意的权利。权利是双向的,不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