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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见妻子的同事长相出众,便主动上前搭讪,两人很快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妻子

河南一男子,见妻子的同事长相出众,便主动上前搭讪,两人很快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妻子知情后,当即找到那位女同事,两人在车间里拉扯起来,闹得人尽皆知。事后,两名女同事先后离职,而男子虽与她们同属一家公司,却并未主动辞职。不过,公司直接将他开除,理由是“对妻子不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男子不服,辩称自己与妻子早已办理离婚——尽管是为征信问题而“假离婚”,但手续合法,法律效力真实存在。据此,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6.6万元。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

事情发生在河南濮阳。男子姚某胜和妻子结婚多年,两人因征信问题办不了贷款,便商量着办了“假离婚”。名义上离了婚,实际上依旧同吃同住、共同生活,日常和正常夫妻没有任何区别。可姚某胜拿到离婚证后心态彻底飘了,觉得自己恢复了“自由身”。

同在一个公司上班的妻子反复叮嘱他,两人只是为了贷款才办的手续,感情和家庭都没变。可姚某胜拿离婚证当挡箭牌,心存侥幸,觉得只要咬死自己是单身,就算在外面乱来也不算出轨。

抱着这种心理,姚某胜盯上了妻子的同事王某玲。主动搭讪、暧昧示好,王某玲没有拒绝,两人很快发展成不正当暧昧关系。三人同在一家公司上班,姚某胜和王某玲在公司眉来眼去,明眼同事都能看出不对劲。

妻子发现后气到崩溃,没有先回家争吵,直接冲到车间找到王某玲讨要说法。两人当场发生拉扯冲突,场面一度失控,同事连忙上前拉开,事情很快上报给公司领导。

这场风波闹得全公司皆知,影响极其恶劣。事后王某玲因为颜面尽失主动离职,妻子也因为丢人难堪果断辞职。唯独始作俑者姚某胜脸皮够厚,觉得两个女人走了事情就翻篇了,自己照常上班。

公司没有姑息。依据员工规章制度——生活作风失范、违背公序良俗、引发公司重大负面影响,属于严重违纪,可直接开除——公司正式辞退姚某胜。

姚某胜极度不服,当场辩解:我们已经离婚,法律上我是单身,谈恋爱是个人自由、是私德问题,公司无权干涉!

他先是申请劳动仲裁,按8304.9元月薪、4年工龄算出索赔66439.2元赔偿金。2025年1月6日,仲裁委驳回全部请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姚某胜不服,又诉至法院。法庭上他抛出两个理由:第一,婚外情是私德,公司管不到八小时之外;第二,工会的补充文件9月才出台,拿它来办10月的解约,是事后追溯。

法院审查后逐条驳回。

其一,姚某胜入职时签过《劳动纪律与员工行为规范》,清楚知晓“不正当关系+厂区滋事可开除”的规定,规章制度民主公示程序无瑕疵。

其二,自认笔录、两名女工离职、车间停机、客户侧议论,形成了“私德外溢至工作场所、造成实质不良影响”的完整证据链。

其三,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是2021年就有的规范第7条,9月的工会文件不是唯一依据,不构成事后追溯。

其四,公司走完了调查、工会意见、书面送达全部程序,合规无误。

法院最终认定:姚某胜在知晓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涉事人员在厂区吵闹并导致两名女员工离职,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对公司形象和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

2025年4月20日,一审判决驳回姚某胜全部诉讼请求。

很多人有个误区:只要领了离婚证就是单身,乱来没人能管。法律上确实没有“假离婚”,民政局盖章就是真离婚。但私生活自由不等于职场无限自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核心从来不在于姚某胜有没有婚姻身份,而在于他的个人私德问题,已经严重干扰了职场秩序,造成公司人员流失、生产秩序受损。法律不惩罚单纯的私生活不检点,但当私德败坏影响到公共秩序、企业管理时,就不再是私事。

拿着“假离婚证”当免罪金牌,把公司车间当成谈情说爱的场所,出了事还理直气壮索赔——法院这一纸判决,把账算得清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