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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东区裁判法院香港刑法香港监狱股票香港执法部門证监会「香港法庭押後因不遵從香港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香港刑法香港监狱股票香港执法部門证监会「香港法庭押後因不遵從香港證監會就調查市場操縱案發出的通知而展開的刑事檢控聆訊..」香港東區裁判法院2026年8月13日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就周柏華(男)提出的刑事檢控的聆訊,押後至2026年9月17日再訊。周被指沒有遵從香港證監會就兩宗正在調查的市場操縱案件而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發出的通知(註1至3)。

在8月13日的聆訊中,周否認三項控罪,即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按照證監會分別在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9日及2024年10月25日發出的通知的要求,交出紀錄及文件並出席會見。

周因缺席先前定於2025年10月23日及2025年12月4日進行的兩次法庭聆訊,被裁判官發出逮捕手令,及在被拘捕後帶到法庭應訊(註4)。

香港法庭批准周保釋,條件是他:(i) 繳交15,000元的保釋金;(ii) 不得離開香港並交出所有旅行證件;(iii) 於所提供的住址居住,並在住所有變更前通知警方;及(iv) 每周三次到警署報到。

備註:

1.香港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條展開調查。

2.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1)條,任何受調查人,或調查員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管有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與某項調查有關的資料的任何紀錄或文件的人,或調查員有合理因由相信是以其他方式管有該等資料的人,須(其中包括)(a) 在該調查員以書面合理地要求的時間內,在該調查員以書面合理地要求的地點,向該調查員交出該調查員指明的、與或可能與該項調查有關的並且是由該人所管有的紀錄或文件;或(b) 在該調查員以書面合理地要求的時間及地點,面見該調查員,並回答該調查員就調查中的事宜向該人提出的問題。

3.香港證監會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4(1)(a)及184(1)(c)條對周提出檢控。

4.香港證監會在2025年12月4日的聆訊上,就周缺席有關法律程序向法庭申請逮捕手令。

(來源:香港證監會)2026年8月13日香港法律香港法治资本市场香港股市财经 ……...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