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江苏无锡,小诊所的医生接诊了一个患者,他一来就说头晕难受,医生检查发现,他心跳过

江苏无锡,小诊所的医生接诊了一个患者,他一来就说头晕难受,医生检查发现,他心跳过快,出汗又多,还不能自主喝水,医生马上让护士给他吃救心丸,随后患者昏迷了,医生初步诊断他可能中风,就赶紧让护士打急救电话,他对患者进行进一步的针灸抢救,10分钟后救护车赶来,患者得到及时抢救,顺利出院了,然而他一出院,就起诉小诊所,要求赔偿22万余元。
 
这家开在社区里的小诊所规模不大,只有一名执业医生和一名护士。

平时主要接诊普通感冒、慢病随访这类常见病,很少碰到突发的急重症病人。当天进门的患者蔡某,状态已经明显不对,整个人虚浮无力,连说话都透着难受。
 
康医生是这家诊所的经营者,在社区开诊多年,持有正规执业资质。他第一时间给蔡某做了基础检查,听诊后发现心跳速度远超正常水平。

患者额头和后背全是冷汗,端水杯的手都在抖,连自主吞咽喝水都做不到。
 
眼看情况不对,康医生立刻让护士取来救心丸,协助患者慢慢服下。他原本想着先稳住患者心率,再进一步排查原因。

可刚喂完药没几分钟,蔡某的情况非但没好转,反而身子一歪,直接陷入了昏迷状态。
 
康医生赶紧给患者测了血压,结合症状初步判断是中风征兆。

他没有半点犹豫,一边吩咐护士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一边取来一次性针灸针,对着患者人中穴位施针急救。他很清楚,这种重症自己处理不了,只能先稳住等救援。
 
从蔡某踏进诊所大门,到护士拨通急救电话,前后不过十分钟时间。

整个过程里,康医生全程守在患者身边观察状态,连挂号费、诊费都没提过一句。小诊所条件有限,他能做的就是尽量为后续抢救多争取一点时间。
 
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医护人员立刻接手,将蔡某送往上级医院抢救。

经过详细检查确诊,蔡某是基底动脉瘤破裂,伴随蛛网膜下腔出血、多个脑室出血,还有急性梗阻性脑积水和吸入性肺炎,情况十分凶险。
 
因为送医及时,前期处置也稳住了基本状态,蔡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顺利出院。

事情到这里,本该是一场基层医生应急施救、患者转危为安的暖心小事。可谁也没想到,后续的发展完全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
 
蔡某出院之后,转头就把这家小诊所和康医生告上了法院。

他提出的索赔金额一共22万余元,理由是诊所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延误了自己的救治时机,才导致病情加重。好好的救人之举,一下子变成了侵权纠纷。
 
蔡某一方的核心依据主要有两点。

一是诊所接诊时没有出具书面病历,诊疗流程不符合规范;二是认为康医生使用救心丸、针灸的处置方式不对,反而加重了自己的病情。他们觉得诊所必须为这份“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康医生心里满是委屈。

当时情况紧急,诊所人手有限,全部精力都扑在抢救患者上,根本腾不出手来写病历。至于救心丸和针灸,都是急诊常用的应急手段,他行医多年,不可能乱用药乱施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路口监控、通话记录,也找了当时在场的其他患者核实情况。

所有证据都能对应上康医生的说法:患者进门状态就很差,十分钟内就呼叫了120,整个救治过程没有拖沓,诊所也没收取任何费用。
 
针对双方争议的诊疗过错问题,法院结合专业意见作出了判断。蔡某到诊所时已经处于严重发病状态,后续很快昏迷。

康医生做的听诊、测血压、喂服救心丸、针灸急救,都属于紧急状况下的常规救治措施,无法认定存在医疗过错。
 
至于病历书写的问题,法院也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康医生确实存在病历补记不及时、不规范的情况,但这只是形式上的程序瑕疵。

不能因为病历书写的小问题,就直接判定诊疗行为有过错。
 
更重要的是,现有证据没法证明康医生的救治行为,和蔡某的病情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蔡某的病是自身动脉瘤破裂导致的,属于自身突发重疾。

哪怕直接去大医院,也一样要经历抢救过程,不能把发病的后果算在诊所头上。
 
法院还特意提到了一个关键点:蔡某的病症本身就超出了小诊所的处置能力。

康医生本来可以只打个120,什么额外措施都不做,完全不会有任何风险。但他还是基于医生的职业本能,在急救车到之前做了力所能及的抢救。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里写了这样一句话:善意不应被苛责。
 
如果只因为一点程序上的细微瑕疵,就让挺身而出救人的医生承担巨额赔偿,只会让更多医护人员面对急症时,陷入“救还是不救”的纠结。这既是对职业精神的伤害,也不符合基本的是非观。
 
最后我想说,法律保护的是合理的权益,不是不讲道理的索赔。

这个案子的意义,不止是还了康医生一个公道,更是给所有愿意在紧急关头出手的人吃了定心丸。善意不该被苛责,救人不该有后顾之忧,这才是我们该守住的是非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