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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下午向公司提离职获批准,可万万没想到,17时31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

广东,一男子下午向公司提离职获批准,可万万没想到,17时31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车祸身亡,交警认定其无责,随后,男子家属向公司申请工伤,可公司辩称已办完离职手续、不再是员工,不应算工伤。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岂料,法院搬出一条硬规定,让公司傻眼了!
 
这事发生在广东江门开平,当事人姓章,是当地一家企业的普通员工。事发当天是正常工作日,章某下午到公司正式提交离职申请,公司审批走得很快,当天就同意了他的请求。
 
办完审批后,章某没提前离岗,留在岗位上做完了手头的工作交接。他跟平时一样,等到正常下班时间才动身,17点30分左右,他骑上电动车离开公司,沿常走的路线回家。
 
谁也没料到,刚离开公司没多久,意外就突然发生了。17时31分,章某行驶到回家路上的一处路段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倒。路人帮忙报了警和急救,但他最终没能抢救回来。
 
交警部门很快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章某在这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好好的人下班路上没了,家属悲痛之余,开始着手处理后续赔偿事宜。
 
家属想到,章某是下班途中出的事,应当属于工伤,就带着材料找到公司,申请工伤相关待遇。可公司这边一口回绝,说离职手续都办完了,人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不算工伤。
 
公司的说法听着好像符合常理。毕竟离职单签了,工作也交接完了,按日常认知,双方的雇佣关系好像就到此为止了。家属跟公司协商了好几次,始终谈不拢,只能走法律途径。
 
家属先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调查核实了全部情况后,作出了认定结论,判定章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这个结果公司完全不能接受。他们觉得人社局认定有误,明明人都办完离职了,怎么还能算工伤。很快,公司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工伤认定决定。
 
案子到了法院,双方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核心就两个问题:一是办完离职手续后,章某和公司还有没有劳动关系;二是这次出行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下班途中”。
 
公司方反复强调,离职手续办结的那一刻,劳动关系就自动解除了。章某是办完手续后离开的公司,出事时已经不属于公司员工,自然不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时,没有只参考日常认知,而是直接搬出了一条明确的法规依据。这份规定来自劳动部发布的正式通知,专门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判定标准。
 
按照这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放到离职场景里,就是离职当天的24点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都还处于存续状态。
 
法院认为,章某虽然下午就办完了离职流程,但事发时间是当天17点多,距离24点还有好几个小时。从法律层面讲,此时他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没有正式终止。
 
针对第二个争议点,法院也给出了明确判断。章某当天完成工作交接后,在常规下班时间走日常回家路线,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法定认定标准。
 
再加上交警已认定他在事故中无责,完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里,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算工伤的条件。几项条件对应下来,结论就非常清晰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公司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维持原判,这份工伤认定最终正式生效。
 
看完这个案子,我想很多人都会有点意外。毕竟按日常的想法,办完离职就算走人了,谁会想到法律上还有个24点的时间节点。
 
我觉得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是帮普通人厘清了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很多公司和员工都默认,签字交接完劳动关系就当场结束,但法律界定和日常认知并不一样。
 
有人可能会替公司觉得冤,觉得人都要走了,出事还要公司担责,不太合理。但换个角度想,离职当天员工还在处理交接工作,本质还是在履行劳动义务,权益自然该有保障。
 
这条24点终止的规定,不是为了故意为难企业。它的核心作用,是填补离职当天的权益空白期。如果按签字就终止算,员工当天上班交接的时段,就成了无保障的真空地带。
 
对企业来说,这个判决也不是坏事,反而能提醒大家规范离职流程。如果不想承担当日的用工风险,完全可以安排员工次日不用到岗,明确离职生效日期,而不是当天办完就让人走。
 
对普通打工人来说,更要记清楚这个规则。不管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辞退,只要当天还在公司上班办交接,哪怕签了离职单,当天的劳动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
 
现实里不少公司会利用员工不懂法,在离职当天克扣权益,或者出了事就撇清关系。知道这条规定,遇到类似情况就不会轻易被忽悠,知道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我想说,工伤认定的边界越来越清晰,本质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护。它不偏向任何一方,只是按规则办事,让付出劳动的人,遭遇意外时能多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