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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新快报综合08月20日报道,广东,一男子下午3点向公司提出离职,4点

万万没想到!新快报综合08月20日报道,广东,一男子下午3点向公司提出离职,4点多公司就批准了。谁料当天17时31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不幸身亡,交警认定其无责,随后,男子家属向公司申请工伤,可公司辩称已办完离职手续、不再是员工,不应算工伤。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岂料,法院搬出一条硬规定,让公司傻眼了!



事情发生在2025年4月26日,章某原本是某公司的员工,当天下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随后批准,相关离职手续也已经办理,当日17时31分左右,章某骑着两轮电动车从单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交警随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章某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几天之后,章某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时候争议来了,公司认为章某出事之前已经辞职,手续也办完了,出了公司以后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公司的理解,章某离开单位的时候已经不是员工,那自然也谈不上什么下班途中,可当地人社部门并没有接受这一观点,而是认定章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公司不服这个结果,于是把这场争议带到了法院。



法院处理这件事时,抓住了一个很多普通人平时根本不会注意的时间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原则上以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也就是说,即便白天已经完成离职手续,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手续办完那一秒,所有劳动关系就彻底切断。



放到章某身上就更清楚了,他当天办完手续以后,并没有去旅游,也没有去处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而是正常结束当天工作以后,从单位直接返回住所,这一段行程仍然具有非常明显的下班属性。



再加上章某发生的是交通事故,事故又并非由他承担主要责任,这就碰到了工伤认定里很关键的一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法属于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最后,公司的一审诉讼没有得到支持,继续上诉以后,二审依然没有改变结果,也就是说,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最终被法院支持,公司想靠已经办完离职手续这个理由彻底撇清关系,没有成功。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最值得普通上班族记住的,并不是辞职当天出了事故就一定算工伤,而是劳动关系什么时候结束,不能只看公司系统里有没有点完成,也不能只看工牌有没有交回去,最终还得看法律上的终止时间和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状态。



很多人离职时都觉得,工资结完了,东西交完了,出了公司大门,从此和单位再没有关系,可法律处理问题不会这么简单,尤其是在工伤认定里,劳动者是在什么时间离开,以什么目的离开,走的是什么路线,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每一项都会影响最终结果。



我认为,公司提出异议本身并不奇怪,因为离职手续确实已经办理,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很容易认为双方关系已经结束,可企业内部流程不能代替法律规则,如果只要提前几个小时办完手续,就能把当天正常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全部排除出去,那劳动者的保障就会出现一个很明显的空档。



反过来说,这个判决也不是给所有离职人员开了一张工伤通行证,如果办完手续以后绕去做个人事情,隔了很长时间才回家,或者交通事故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结果都可能不同,人社部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一直强调两个词,就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所以章某这个案子的关键,从来不只是已经离职还是没有离职,而是离职当天的劳动关系仍然处于法律认定的存续期间,他离开公司的目的又是正常回家,路线和时间都与下班直接相关,同时事故责任条件也符合规定,这几块拼在一起,才有了最后的结果。



这件事也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人事系统可以显示员工已经离职,公司流程可以显示交接完成,可遇到工伤,社保和劳动争议时,最终判断依据还是法律,企业不能只按内部流程理解员工身份,更不能把离职表签字时间直接当成所有责任消失的时间。



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一样,离职当天别觉得反正手续办完了,出了什么事都只能自己承担,遇到上下班交通事故,先把事故责任认定,考勤记录,离职材料和行驶路线留好,再按照程序申请认定,符不符合工伤,让法律规则来判断,比自己先放弃更重要。


信息来源:
《员工离职当天下班遇车祸身亡,公司称不算工伤,法院:劳动合同终止以当日24时为准》新快报综合,2026年08月20日
《当天提交辞职并获批,下班路上出事,还能算工伤吗?人社局、法院给出一致结论》中国工伤保险,2026年08月17日。